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和《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仙游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仙游县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仙农〔2024〕86号)。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农民合作社办公司。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不列入支持范围。
按照财农〔2023〕11号、闽财规〔2023〕26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三、补助内容
(一)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二)支持主体融合发展。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
四、补助方式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五、补助标准
承担项目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市级、县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
六、申报程序
按照“主体申报、乡镇审核、网上公示、县级验收、资金申请、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咨询电话:0594-8599380(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0594-6728818(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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