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案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仙农(农产品)罚〔2023〕4号 | 戴寿昌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戴寿昌 | 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
1.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参照《莆田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莆农法〔2021〕1号)文件序号218设定的档级进行裁量。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 |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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