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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来源: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7-1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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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5日,根据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求,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产品行业监管及监督执法人员,联合对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陈某某草莓种植园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具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检出陈某某草莓种植园该批次草莓含有未登记在草莓种植使用范围的农药“吡虫啉”成分,其残留量为1.09mg/kg,超出GB2763-202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草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立案调查。

  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陈某某于2025年1月5日在该批次草莓种植过程中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登记在草莓品种上使用的农药“吡虫啉”,并经检测该“吡虫啉”农药成分超标。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330元,并对当事人作出了共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法条解读: 

  1、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存在哪些危害?为保障国民身体健康,国家对农产品上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及含有的重金属都有严格的限量规定。当检测结果超出安全限量时,农产品就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日常食用的米、面、肉、菜都属于农产品,如果未能严格把控源头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将对群众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

  2、什么是农药标签?农药标签是指农药包装物上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说明物。一种合格的农药是需要农药生产者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农村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获得农药登记证方可生产。农药使用者需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注明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盲目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不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极有可能发生防治效果不好、产生药害、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不仅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更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法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需求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更多地考虑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于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是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对于生产者来说,规范的农业生产有助于发展高质量高效益农业,有助于增强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仅是生产责必尽的责任,更是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普法问答: 

  1、使用禁用的农药会造成什么后果?

  禁用农药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

  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同时《农药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③《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销售农残超标的农产品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农业生产中使用不规范使用农药如何判定?

  农业生产逐渐进入专业化生产模式,生产过程中肥料、农药的使用向科学化、专业化。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生产者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农村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获得农药登记证方可生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科学合理,按照标签使用农药不会发生农药残留超标现象。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使用农药均属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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