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84号)精神和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实施内容
(一)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原则上依据农户土地确权中确权的耕地面积。
(三)发放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种粮大户继续享受叠加补助,叠加补助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
(四)不补范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也不纳入补贴范围(附件1)。
三、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全县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参照不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附件1)的要求,以确权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向村(居)委会登记补贴,如果确权耕地面积为村集体小组面积,以该确权耕地面积内各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补贴对象向村(居)委会登记补贴,村(居)委会要逐户登记、核实每户(补贴对象)的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等信息(附件2),村级要对申报10亩以上农户严格把关,并填写申报表(附件3);(附件2)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核对,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上报乡镇(街道、农场)。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村级登记工作要求于3月20日前交完成。
(二)乡镇审核。各乡镇(街道、农场)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居)委会汇总上报的农户及其补贴耕地面积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汇总。数据汇总结果(附件4)由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和10亩以上耕地保护补贴申报表(附件3)于4月10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技站)。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乡镇(街道、农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减去种粮大户叠加补贴资金后,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县级测算于4月30日前结束。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农场)审核后的各户面积及补贴资金,委托仙游农商银行通过“一卡通”(社保卡)于5月开始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补贴数据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录入福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因农户“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符造成银行补贴资金拨付退回的,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收集退回的农户信息,反馈到各乡镇(街道、农场),各乡镇(街道、农场)收到退回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经3次修改仍拨付失败的农户视同放弃补贴资格,结余资金第二年全县统筹使用。
(五)材料立档。村级到户补贴面积明细表(即附件2)及公示材料为一式两份,分别由村级、乡镇(街道、农场)保管。各乡镇(街道、农场)10亩以上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表(附件3)和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4),分别由乡镇(街道、农场)和县农业农村局保管;各单位对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单等凭证都要立卷归档保存。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及时发放补贴,并按要求做好在线监管系统录入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补贴工作经费的筹措落实、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各乡镇(街道)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登记,按时汇总、审核、上报各村(居)农户信息及其补贴耕地面积等数据。
(二) 抓好宣传培训。县、乡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公开已经制定的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增加政策透明度,使农民群众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清楚的了解,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要对乡镇(街道、农场)有关人员开展业务指导,乡镇(街道、农场)要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农场)、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 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发放工作。
(四) 按时推进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快补贴资金发放进度,于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在线监管录入任务。
附件:1.不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
2.仙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明细表
3.仙游县10亩以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表
4.仙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表
附件1:
不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