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1120-0600-2023-00030
- 发文机关: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10-18
- 发文字号: 仙农〔2023〕85号
- 标 题: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畜牧业台风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10-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规模养殖场:
受2023年第5号“杜苏芮”台风的影响,我县畜牧业受灾严重。为帮助受灾规模畜禽养殖场灾后重建,有序推进畜牧业生产恢复,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杜苏芮”台风后农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3〕10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60号)、《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通知》(莆财农〔2023〕6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安排我县畜牧业灾后恢复生产补助资金150万元。经研究并商请县财政同意,现印发《2023年畜牧业台风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请相关乡镇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进行申报,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23年畜牧业台风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畜牧业台风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畜牧业灾后生产恢复,稳定我县畜牧业生产能力,促进畜禽产品稳定供给,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受灾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使用救灾资金,支持我县恢复畜牧生产,减少灾害损失,确保畜牧业生产稳定。
二、申报对象
申请使用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场址需在规定的“可养区”范围内。
2.灾情发生后,有造成畜禽舍受损,且有向所在地乡镇农业部门、县畜牧兽医局报告灾情,并经现场灾情核实。
3.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补助内容及标准
本次补助资金共计150万元,主要用于畜禽养殖设施修复。按照所有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申报的总受灾畜禽舍情况,结合现场核实情况,考虑畜舍和禽舍建设与修缮成本差异等因素,按照1栋为基础单位,以“倒塌畜舍:受损畜舍:倒塌禽舍:受损禽舍=10:4:4:1”的比例平均分配,每家申报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修缮畜禽舍总投资的50%,且补助金额不超过上报受灾金额。
四、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需留存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和必要的影像材料等内业资料,并建立项目专账。
1.采购的物资由补助对象自主选择购买,须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格产品,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
2.申报的修缮内容,必须为受灾的畜禽舍修缮项目,总面积不超过上报灾情的面积。
五、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于2023年10月27日前向属地乡镇政府农业部门申请初审。申请初审需提供以下材料:《仙游县养殖业台风灾后恢复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受灾情况佐证材料。由乡镇把关确认受灾情况的真实性、项目建设内容和用地合法性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
2.县级审核。2023年11月3日前,各乡镇农业部门将已通过初审的养殖场申报材料和公示照片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乡镇审核上报的灾后恢复生产项目资金需求,并结合省、市、县受灾现场核实情况,拟提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公示。
3.项目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经与财政联文请示县政府同意,下达项目建设内容及补助金额给相关乡镇、养殖场。
4.补助拨付。各申报养殖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书面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属地乡镇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乡镇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宣传补助政策,认真审核把关,做好材料报送工作。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补助资格,责令收回补助资金。
附表:仙游县养殖业台风灾后恢复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
附表:
仙游县养殖业台风灾后恢复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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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名称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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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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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用地手续 |
是否可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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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有□无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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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持灾后恢复生产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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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恢复生产建设 内容 |
项目计划总投资元,其中用于修缮畜(禽)舍投资 元。主要建设内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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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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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养殖场 |
本单位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申报建设内容未列入农业项目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违反承诺,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并全数退还补助资金。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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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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