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有关承保机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鼓励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通知》(闽财金函〔2024〕3号)和《福建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2〕12号)有关要求,为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缓解文旦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后顾之忧,有效降低文旦柚种植风险,稳定柚农收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文旦柚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文旦柚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仙游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文旦柚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柚果树及果实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柚果树及果实”),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柚果树及果实全部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十年(含)以上;
(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六)生长正常。
二、投保方式及保险期限
(一)投保方式。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文旦柚种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于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对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实行一户一保单,自缴保费由投保人缴纳。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雹灾、冻灾、旱灾、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柚果树的损失,或柚果实裂果的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果树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花、落果;
(四)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品等级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果树发育期间由于浇水不当造成裂果以及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免赔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保险柚果树及果实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果树种植的物化成本确定,保险柚果树的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柚果实的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柚果树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柚果实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为4%。
保险柚果树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保险柚果实裂果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
县级财政补贴保费2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10%,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总保费的20%给予奖补(省级奖补资金作为省级财政补贴保费20%),投保人自缴50%。上级保险政策有变动的,按新政策执行。
六、承保机构
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省级遴选产生的中标承保机构可经营本险种。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对承保机构选择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七、赔偿处理
保险柚果树及果实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柚果树
当发生保险责任造成保险柚果树损失时,参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柚果树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柚果实
当保险柚果实裂果损失率超过50%(含)时,参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柚果实保险金额×裂果损失率对应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1-免赔率)
裂果损失率指单位面积柚果实裂果损失数量占所有柚果实数量占比。
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柚果实裂果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裂果损失率对应的赔偿比例表
|
裂果损失率 |
赔偿比例(%) |
|
50%以下 |
不负责赔偿责任 |
|
50%(含)-6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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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含)-70% |
40 |
|
70%(含)-8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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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含)-90% |
80 |
|
90%(含)-100% |
100 |
八、赔偿方式
承保机构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及时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也可委托农业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九、资金拨付
县级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承保有关情况,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整理好保险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留存备查。逾期未申报的,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受理。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对承保机构提出的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待各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及时拨付。
十、其他要求
承保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运作,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简化理赔程序,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