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1120-2102-2024-00004
- 发文机关: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2-01
- 发文字号: 仙农〔2024〕11号
- 标 题: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2-01
- 有 效 性: 有效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为了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函〔2023〕667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莆农质监〔2024〕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完成2024年监测任务,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第三方监测抽样
(一)监测时间
全年至少开展4次监测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时间根据我县食用农产品上市时间安排。
(二)监测范围
1.监测地区:仙游县域内所有乡镇。
2.监测场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茶叶初制加工场所、生鲜乳收购站、屠宰厂(场)等。
3.监测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
(三)监测品种与数量
我县主要监测品种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禽肉、禽蛋、猪肉、猪肝、牛肉、牛肝、羊肉、羊肝等。全年监测任务250批次,例行监测170批次,监督抽检80批次,种植大户或散户占其中40批次。
(四)抽查程序与方法
监督抽查的具体抽样要求和方法,检测参数、方法和判定依据,监测结果处理和应用等,参照《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函〔2023〕667号)中的附件3或《2024年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工作方案》(附件3)执行。
二、分级落实监测任务
根据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安排,对全年监测任务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我县监测具体任务见(附件1)。涉及监测任务相关股站、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要及时做好2024年监测资金预算,监测任务必须在2024年12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同时要按照完成时限倒排进度,每月对标对表对账,进行监测样本量自查,填报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附件2),于每月2日前报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五中队汇总后上报市农质监科。监测所需经费应列入2024年度财政预算。
三、注重监测实绩实效
局属各相关股站、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全面落实随机抽样要求,确保抽样主体和参与抽样的执法人员“双随机”,并严格遵守抽检规范,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检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检。抽样地点应以生产基地为主,对农户的抽检比例要达到25%以上。同时,要突出问题查处,开展监督抽查的样本量要达到当地监测样品总量的30%以上,要重点掌握“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治理行动中 7 类重点产品的生产主体详细情况,提高重点品种监督抽检比例,监测批次数需超过监测总量的8%,其中豇豆抽检比例不少于监测总量的1%。对问题多、隐患大的重点品种实施“一品一策”专项抽检。要强化风险较大的蔬菜(豇豆、芹菜、韭菜、菜豆、芫荽、山药、大葱、姜、辣椒、叶用莴苣、胡萝卜、普通白菜、菠菜、百合、秋葵、红薯叶、叶用芥菜、榨菜头、鱼腥草、红薯等)、水果(葡萄<阳光玫瑰>、香蕉、荔枝、芒果、火龙果、甜瓜、猕猴桃)、茶叶(黑茶、白茶和红茶)、畜禽产品(猪肝、禽肉、禽蛋)等品种的监测和监督。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全部实行检打联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例行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属于基地生产的要及时跟进监督抽查,属于市场流通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商请联动协查。
四、协调配合检打联动
要进一步注重监测结果运用,加强跨部门、跨行业的会商分析、形势研判,实行监测结果“四个跟进”机制,即快速检测跟进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跟进检打联动、及时会商跟进源头治理、突出问题跟进集中整治。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局并全部实行检打联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对例行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属于辖区内基地生产的要及时跟进监督抽查,属于流通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跟进查处。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五、严格考核问责问效
抽样监测是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最主要手段,在质量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抽样监测已纳入国务院对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质量强省工作等各项考核,省里也将纳入省政府对设区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质量强省工作等各项考核,对监测任务未完成的地方,将予以扣分。县级将加大度尾文旦柚、书峰枇杷、游洋甜柿等监测力度。同时,鼓励各乡镇(街道)因地制宜,加大对辖区内特色农产品的抽检力度,积极配合完成各级监测任务的,在年底绩效考核中适当予以加分。
附件:1.2024年度仙游县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监测任务安排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3.2024年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工作方案
4.2024年仙游县全年农产品监测抽样计划表
5.2024年市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样时间安排表
6.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要求
7-1.仙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7-2.仙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抽样单
7-3.仙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单
8.样品保存委托书
9.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蔬菜产品种类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
10.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1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12.暂缓(禁止)上市通知书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付款单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4年度仙游县农业农村部门食用农产品监测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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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省级监督抽查数 |
省级风险监测(以种植、养殖基地,茶叶初制加工场所、屠宰(场) 为主,种植养殖大户,散户占比25%以上,对重点品种(韭菜、芹菜、豇豆、乌鸡、蛋、牛肉、牛肝、羊肉、羊肝)的监测次数需超过监测总量的10%,其中豇豆抽检比例不少于监测总量的1%。) |
市级委托第三方抽检监测 |
市级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检 (种植业) |
市级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检(生猪瘦肉精实验室定量检测 |
县级组织第三方的农产品检测任务数 |
县检测中心自检任务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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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第三方(质标所) 风险监测数 |
省级第三方风险监测 |
合计 |
例行监测任务数 |
监督抽检任务数 |
其中:种植大户或散户 |
例行监测任务数 |
种植大户或散户 |
监督抽检任务数 |
例行 监测 任务数 |
种植大户或散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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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类 |
畜禽产品 |
其中:散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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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生产季节和产业结构限制,该抽检任务将以市局分配任务为最终结果 |
75 |
45 |
30 |
待省厅分解后再下达 |
105 |
290 |
181 |
109 |
195 |
390 |
170 |
40 |
80 |
160 |
50 |
其他监测任务按省市要求进行 |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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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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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测类型(监督抽查/风险监测) |
抽样单编号 |
检测报告编号 |
抽检人员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负责人 |
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药物种类(常规/禁限用) |
是否立案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查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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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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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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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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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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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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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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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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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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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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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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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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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4年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掌握我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结合莆田市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治理“餐桌污染”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行动、“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对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经研究,决定2024年全县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工作,特别是做好重要节假日期间的监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局属各有关单位分工(监测计划表详见附件4)
1、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五中队(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以下简称第五中队)负责牵头负责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开展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食安办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检工作;牵头负责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汇总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牵头负责开展第三方定量监测工作;负责例行监测不合格启动监督抽检程序;牵头负责开展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程序;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固定证据、依法查处。
2、县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种植业产品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及实验室定量检测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开展种植业产品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工作,并按月统计分析检测数据,将监测结果定期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发布监测结果。
3、县农技站负责指导全县粮食作物抽样,县蔗麻站负责指导全县蔬菜抽样,县茶果站负责指导全县水果、茶叶抽样,县食用菌站负责指导全县食用菌抽样;同时,各产业站负责进行有害物质超标样品的分析与追溯等;做好指导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做好样品抽样工作。
4、县畜牧兽医局属相关股站负责生猪尿样瘦肉精等禁限用兽药县级速测任务、禽类抗生素抽样送检和市级实验室检测的抽样送检工作;负责生鲜乳、饲料的抽样送检工作;负责实施畜产品实验室检测工作;进行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样品的分析与追溯等;负责完成兽药残留快速检测工作;配合开展畜禽抽样监测工作。
5、县水技站负责完成上级海洋渔业部门要求的水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等工作;进行有害物质超标样品的分析与追溯等。
6、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县食用农产品和农资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强案件总结分析,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并遴选一批典型案例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局监察室负责对监测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8、其他局属相关股站: 按照职责分工,参加抽样指导小组并负责对问题产品会商分析、研究对策,督促乡镇加强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指导生产主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科学安全用药。
2024年县级抽样监测主要抽样对象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等生产基地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稻谷、畜肉、禽肉、禽蛋等食用农产品。县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生产单位开展种植业食用农产品自检工作。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全年计划不少于250批次(例行监测170批次,监督抽检80批次,种植大户或散户占其中40批次),主要针对县域内主产食用农产品、相关高危高风险等源头食用农产品抽检。
(二)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职责
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种植业农产品快速检测任务,配合县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第五中队做好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等工作。
2024年需完成市级监测抽样计划。种植业食用农产品:每个月抽检1次蔬菜样品,水果收获季节抽样送检5次水果样品,早稻、中稻、晚稻收获季节抽样送检稻谷样品2次;2023年3、6、9、12月开展监督抽检,其中10月份增加文旦柚的监督抽检,其他月份开展例行监测。由于客观原因,当月监督抽检或例行监测抽样任务未完成的,经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同意和统筹安排,顺延至下次同类抽样任务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报送县第五中队并从源头控制防范风险,由第五中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抽样要求
(一)抽样送检时间
市级监测任务由第五中队及相关产业股站共同完成,在规定时间内抽样送达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配合报送抽检主体,具体抽样数量及送检时间详见附件5。
县级农药残留检测任务由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抽样送达县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县级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定量监测抽检工作,根据食用农产品时令开展,具体抽样品种及数量由食用农产品上市时间确定。
(二)抽样种类
1、蔬菜:不限种类,根据当地实际生产情况随机选择,同一辖区内同一批次抽样的样品种类不重复。
2、水果:以本地生产的枇杷、龙眼、文旦柚、荔枝、火龙果、百香果等地产时令水果为重点。
3、食用菌:以县域内主产蘑菇、木耳、香菇、海鲜菇等产品为主。
4、茶叶:茶叶种植基地抽检。
5、稻谷:稻谷生产基地抽检。
6、畜肉:猪肉一般于屠宰场抽检,做好耳标检疫证及一品一码等核对工作。羊肉、牛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抽检。
7、禽肉、禽蛋:禽类养殖场抽检,以鸡肉、鸭肉、鸡蛋、鸭蛋为主,兼顾其他禽类。
(三)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茶 取样》(GB/T 8302—2013)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抽样时应选择进入收获、销售状态的产品,但是抽检禁限用药物时不受此限制。茶叶应抽取原料采自生产主体自有种植基地的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查看生产记录,填写最后一次用药情况。同一被检生产主体(小农户)同一地点同一抽样单元的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样。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例行监测(含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抽样量应符合抽样标准最低要求,且满足检测、复检和留样所需数量。抽取的样品应经当事人书面确认后现场制备和封存。监督抽查的现场制备的样品均分为四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一份用于省级随机复核。监督抽查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例行监测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品交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复检样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样品存放条件应在-20℃以下。
(五)抽样单
监督抽检抽样应严格按照执法抽检程序进行,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例行监测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备好抽样所需工具和材料,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样文书应当符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必须填写清楚生产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具体产地、产品名称,核清样本基数、产品单价等。抽样单加盖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字,并保证有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例行监测需保证有2名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人员盖章签字或捺印,抽样单格式参考附件7。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1份留受检生产主体,1份留县农业农村局,1份留第五中队,1份随样品送检测机构。产品名称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产品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要求填写详见附件9。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及市农业农村局抽检,抽样单格式优先采用主管部门设计的抽样单。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1 份留受检生产主体(小农户),1份留县农业农村局,1份留市农业农村局,1份随样品送检测机构。产品名称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产品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要求填写(附件9)。
(六)样品和检测费用
列入市级例行监测数量范围内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稻谷等样品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检测费用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定量监测检测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所有县级抽样费用均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抽检样品费用可参照县级格式进行报销(附件13),抽样费用由各乡镇(街道)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资金支出,抽检无相关报销凭证年终考评该项不予计分。
三、检测项目
种植业食用农产品样品检测农药残留指标,必要时增加检测重金属指标。畜牧业食用农产品样品检测兽药残留指标。
四、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相关资质认定批准的能力范围对抽送样品进行检测,并将数据结果与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对照,判定所测检测项目指标是否合格。
1.蔬菜、食用菌、水果
(1)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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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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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久效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灭线磷、硫环磷 限用农药: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内吸磷 常规农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氰戊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异构体之和)、三唑酮、异菌脲、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倍硫磷 |
NY/T 761或GB/T 20769 或 GB 23200.113 或GB 23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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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农药: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氯唑磷 常规农药:多菌灵、吡虫啉、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腈菌唑、咪唑菌酮、三唑醇、氰霜唑(氰霜唑代谢物)、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 |
GB/T 20769或GB 23200.8 或GB 23200.113 或GB 23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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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阿维菌素 |
GB 23200.19或GB 23200.121或NY/T 1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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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除虫脲 |
GB/T 5009.147或GB 23200.121或NY/T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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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百菌清 |
NY/T 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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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虫螨腈 |
GB 2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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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灭蝇胺 |
GB/T 20769或NY/T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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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农药:丁硫克百威 |
GB 23200.13或GB/T 23204 |
(2)判定依据
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2.茶叶
(1)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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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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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DDT)、水胺硫磷、硫丹 限用农药:氰戊菊酯 常规农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 |
GB/T 23204或GB23200.113或GB/T 23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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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三氯杀螨醇 |
GB 23200.113或GB/T 23204或GB/T 5009.176或GB/T 23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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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甲胺磷 限用农药:乙酰甲胺磷 |
GB 23200.113或GB23200.121或GB 23200.116或GB/T 23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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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杀螟硫磷、毒死蜱、三唑磷 |
GB23200.113或GB/T 23204或GB/T 23376或GB23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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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农药:灭多威、克百威 常规农药: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啶虫脒 |
GB 23200.13或GB23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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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农药:丁硫克百威 |
GB 23200.13或GB/T 2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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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哒螨灵、苯醚甲环唑、乙螨唑 |
GB23200.121或GB23200.113或GB/T 2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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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呋虫胺 |
GB23200.121 |
(2)判定依据
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3.畜禽产品
(1)检测方法
①禽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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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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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366-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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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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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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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酰胺醇类(甲砜霉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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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 残留办〔2021〕23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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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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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药物:替米考星 |
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2-2006 )。 动物性食品中替米考星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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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甲氧苄啶 |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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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3-氨基-2-恶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恶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 |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1-2007)。 |
②禽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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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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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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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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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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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禽蛋、奶和奶粉中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9.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
|
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
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③猪肉、牛肉、羊肉、猪肝、牛肝、羊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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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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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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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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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20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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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氯霉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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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用药: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2-2008)。 |
④生猪尿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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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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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 |
2.判定依据
①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②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
③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值按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判定值均为2μg/kg。
④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达氟沙星、沙拉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和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在禽蛋中的判定值按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和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的判定值均为10μg/kg,沙拉沙星判定值为5μg/kg。
⑤常规药物磺胺类(含甲氧苄啶)和四环素类在禽肉、禽肝、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磺胺二甲嘧啶在肌肉、脂肪、肝、肾组织中限量值均为100μg/kg。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单个或组合在牛、羊、猪、家禽肌肉中限量值为200μg/kg、在肝中限量值为600μg/kg,在家禽蛋中限量值为400μg/kg。强力霉素(盐酸多西环素)在牛、猪、禽肌肉中限量值为100μg/kg、牛、猪、禽肝中中限量值为300μg/kg,家禽产蛋期不得使用,在禽蛋中限量值为10μg/kg。
⑥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鸡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鸡肉中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限量值为100μg/kg,沙拉沙星限量值为10μg/kg,禽肉中达氟沙星限量值为200μg/kg,禽肉中甲砜霉素限量值为50μg/kg,禽肉中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限量值为100μg/kg。
⑦常规药物替米考星在鸡肌肉中限量值为150μg/kg。
⑧常规药物倍他米松在牛、猪肉中残留限量为0.75μg/kg在牛、猪肝中残留限量为2.0μg/kg;地塞米松在牛、猪肉中残留限量为1.0μg/kg,在牛、猪肝中残留限量为2.0μg/kg。
⑨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3-氨基-2-恶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恶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在禽肉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检测参数、判定值和检测方法标准若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要求更新,将另行通知。
五、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中发现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第五中队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送达被抽查单位,格式详见附件10。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在经核实当批次还未售完的,立即禁止继续销售,已上市销售的立即召回,同时第一时间通报相关产业股站、用药指导机构及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在快速检测中发现不合格样品的,应立即暂缓当批次农产品上市销售;对快速检测、例行监测和生产指导过程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第五中队应组织人员立即跟进监督抽查。
(二)异议处理
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或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农业农村局将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为确需复检的将按相关程序组织复检。
(三)复检要求
县级监督抽检复检由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具体参照三部委复检机构公告)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上级农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检复检由县农业农村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办理。
(四)检测结果公开
县级相关单位在每次检测完毕统计汇总后报局领导审阅后,由县第五中队报送局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
六、检打联动
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根据“检打联动”有关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跟进,对检测结果不合格主体下达“暂缓(禁止)上市通知书”(附件12),及时启动执法调查程序,依法严厉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附件4:
2024年仙游县全年农产品监测抽样计划表
|
检测单位 |
监测项目 |
检测数量 |
|
县检测中心 |
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水稻等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
快速检测不少于200批次/月、定量检测160批次/年。常规农药胶体金800批次/年,禁用药胶体金200批次/年; |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五中队 |
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水稻等农药残留;生猪、猪肉、猪肝、禽肉、禽蛋等兽药残留监测 |
县级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定量检测不少于250批次/年(含例行/风险监测180批次、监督抽检70批次) |
|
县畜牧兽医局属相关股站 |
盐酸克伦特罗 |
快速检测70批次/周 |
|
莱克多巴胺 |
快速检测70批次/周 |
|
|
沙丁胺醇 |
快速检测70批次/周 |
|
|
县水技站 |
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 |
快速检测不少于50批次/年 |
|
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
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水稻等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快速检测 |
快速检测不少于50批次/月(全年600批次,含常规农药胶体金400、禁用药胶体金100、酶抑制法100),兽药残留检测任务:龙华镇30批次/年 大济镇60批次/年、度尾镇100批次/年、书峰乡60批次/年、社硎乡60批次/年、榜头镇60批次/年、游洋镇60批次/年、赖店镇60批次/年、郊尾镇30批次/年、枫亭镇60批次/年、园庄镇60批次/年。 |
备注: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任务如发生变化,按上级要求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5:
2024年市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样时间安排表
|
月份 |
送样日期 |
市级送检样品数量(个) |
县级送检样品数量(个) |
适用 节日 |
||
|
蔬菜 |
稻谷 |
水果 |
蔬菜、水果、食用菌 |
|||
|
1 |
1月25-26日 |
22 |
/ |
/ |
各乡镇按照辖区内农产品上市季节提供县级检测样品。每月样品数不少于5批次,全年不少于90批次。 |
春节 |
|
2 |
2月19-20日 |
22 |
/ |
/ |
元宵节 |
|
|
3 |
3月21-22日(监督抽检) |
22 |
/ |
/ |
清明节 |
|
|
4 |
4月22-23日 |
11 |
/ |
16 |
劳动节 |
|
|
5 |
5月30-31日 |
15 |
/ |
/ |
儿童节/端午节/高考 |
|
|
6 |
6月20-21日 (监督抽检) |
22 |
/ |
/ |
建党节/中考 |
|
|
7 |
7月15-16日 |
11 |
/ |
5 |
建军节 |
|
|
8 |
8月29-30日 |
6 |
20 |
12 |
抗战胜利纪念日/教师节/中秋节 |
|
|
9 |
9月23-24日 (监督抽检) |
22 |
/ |
/ |
国庆节 |
|
|
10 |
10月11-12日 (文旦柚列为监督抽查) |
11 |
8 |
15 |
重阳节 (文旦柚列为监督抽查) |
|
|
11 |
11月11-12日 |
22 |
/ |
/ |
||
|
12 |
12月19-20日(监督抽检) |
22 |
/ |
6 |
2025年 元旦 |
|
附件6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为保障抽样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实现每个样品的全程可追溯,抽样人员要认真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抽样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1、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由县第五中队牵头负责实施。
2、强化抽样人员的纪律意识和保密意识,抽样机构开展抽样工作应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组织学习有关抽样标准,掌握各类农产品抽样方法,确保抽样符合规范要求。
3、抽样人员应到抽样现场严格按抽样程序取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送抽样人员。
4、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并经过专门培训,熟知抽样程序和方法。
5、抽样前,由专人负责准备抽样所需要的物品,包括抽样单和抽样工具、包装容器等。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二、抽样要求
1、抽样工具:
抽样单(盖好公章)、封条(盖好公章)、样品标签、胶带(封样用)、水笔(不能用圆珠笔)、样品袋(有封口功能)或其它塑料袋、塑料瓶(不能侧漏)、泡沫箱或保温袋(用于样品运输过程中保温用)、冰袋(用于样品运输过程中降温用)、刀及砧板、牛皮纸(用于样品预处理)、纸巾等。
2、抽样单的填写:
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用正楷字详细填写全国或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统一制定的抽样单。填写的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晰,工整。填写的被抽检单位与抽样地点等信息应详细、准确。在基地抽样的应写明“**县(市、区)**乡(镇)**村**人”,以确保抽样信息应能追溯到具体单位或人。如因抽样信息不详或字迹不清楚,至使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则该样品的抽样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每一个样品编号必须是唯一性的,样品编号方法参考:抽检代码(区域代码或抽检任务代码)+24(指2024年)+月份(两位数)+样品序号(3位数)。
市级例行监测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1份留受检生产主体,1份留县农业农村局,1份留市农业农村局,1份随样品送检测机构。
县级监测抽检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1份留受检生产主体,1份留县农业农村局,1份留第五中队,1份随样品送检测机构。
产品名称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蔬菜(水果)产品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要求填写(详见附件9),若有别名可在规范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如结球甘蓝(包菜)。
3、抽样方法
种植产品基地: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或同一成熟度的产品为一个抽样单元,即通常所说的一检验批。
动物产品养殖基地:同一养殖场、养殖条件相同、同一天或同一时段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稻谷抽样参照NY/T 5344.2-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2部分 粮油》执行。茶叶抽样按《茶 取样》(GB/T 8302—2013)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一般产品的抽样宜选择产品可以上市销售时的产品,未成熟的产品或还不能上市销售的产品一般不安排抽样。如蔬菜抽样应安排在蔬菜成熟期或蔬菜即将上市前进行,但是抽检禁限用药物残留时不受此限制。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查看生产记录,填写最后一次用药情况。同一被检生产主体(小农户)同一地点的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样。
4、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量应符合抽样标准最低要求,且满足检测、复检和留样所需数量。抽取的样品应经当事人书面确认后现场制备和封存。现场制备的样品均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留样(备用样品)交检测机构。复检样由受检主体或县农业农村局保存,如受检主体无保存条件(样品存放条件应在-20℃以下)应当签委托书(附件8)委托县农业农村局保存。
5、抽样数量
种植业产品均抽取三份样,其中一份留存被抽检单位或封存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其余两份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一份作为检样,一份作为备用留样,当地不需要备用留样则可以不留,抽取的样品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具体如下:
(1)蔬菜和水果:每个样品抽取3.0kg,每个样分成三份,每份样约1 kg。样品采完后切忌冲洗。除去样品上的杂质如泥土、纸片等。将砧板洗干净垫上牛皮纸,将样品预处理后分成三份(防止不同样品交叉污染)分别装入样品袋。每份样切碎、研磨、打浆后包装,冷冻保存。不进行切碎、研磨、打浆的样品,运输途中要确保样品处于保鲜状态,以确保不发生腐败变质。
(2)茶叶:每个样品抽取1.0kg,每个样分成三份,每份样约0.33kg,常温保存。
(3)食用菌类:抽取新鲜食用菌。每个样品抽取1.0kg,每个样分成三份,每份样约0.33 kg,其它制样方法参照果蔬样品。如果抽取的是双孢蘑菇需要检测荧光物质则不要切碎,保持样品完整性,以便检测。除双孢蘑菇需要冷藏外,其它样品可以冷冻保存。
(4)稻谷:稻谷要求抽取晒干后的(如果抽检农户,则每户只能抽取1批次样品)。每个稻谷样品抽取1.5 kg,每个样分成三份,每份稻谷样品约0.5kg。常温保存。
(5)猪肉、禽肉(指肌肉):每个样品抽取0.6 kg肌肉,每个样分成三份,每份样约0.2 kg。冷冻保存。
(6)禽蛋:每个样品抽取12枚(指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和鸽蛋每个样抽取60枚左右,每个样分成三份,每份样4枚(指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和鸽蛋每份约20枚。冷藏保存。
6、样品编号、封装及运输要求
样品在分装样品袋前将标签写好,标签上应注明样品名称、样品编号等信息,粘贴到样品袋上面。样品放入样品袋后进行封样。封样应确保样品不能拆封或拆封后无法复原,使样品保持原封样特性。样品一经封样,在送达实验室检测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一个样品(样品编号相同)的三份样品放置样品袋后封好后再放入不同的塑料袋装,袋子上用标签纸标明“待检”或“备查”,一份留当地。所抽取的样品应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或被抽样人员双方确认无误。蔬菜由抽样人员尽快在有制样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所有样品贴上封条后进行妥善保存。监督抽检样品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检测样和留样(备用样品)交检测机构。复检样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样品存放条件应在-20℃以下。
除稻谷、茶叶样品外,其它样品在运输过程中要进行保温处理。
7、样品入库
市级例行监测样品到达市检验检测中心后,进行样品移交,双方进行样品登记和签字确认,检测单位应对样品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状态、质量、样品编号(抽样单位)及抽样单逐一仔细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收样、编号、入库。
县级第三方检测样品及抽样单交由第三方抽检人员带回检测机构检测。
8、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11),由具有执法证的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1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三、抽样容易出现的问题
1、抽样单的填写
抽样单填写字迹不清楚,被抽单位的信息不详细、不准确或生产单位的来源不详,难以追溯。
2、样品情况
样品量不足,难以满足检测要求。样品因存放不当或运输途中保存不当,导致腐败变质,如稻谷因晒干、储藏、保管不当造成发霉。抽取的样品与文件要求不符,如要求抽取的为蔬菜,实际抽取的是水果等。
3、抽样过程
抽样因具有代表性,减少重复抽样。尽量避免在一个生产基地抽取相同的品种。
4、被抽检单位名称填写错误
抽样单位名称应写准确的全称,错误写法如:“*县**乡**村委”或“**县休闲农业”等。正确应写为“*县**乡**村”、**县休闲农业基地(公司)。如果抽检农户,抽样地点到县乡村。
5、样品名称填写错误
如水稻样品样品名称误写为稻米,正确应写为稻谷,名称尽量用学名,准确表达样品的名称,不造成歧意。
6、抽样数量及基数表达错误
抽样数量应以实际重量为准。抽样数量单位为公斤,抽样基数也应为公斤,不能为亩。
四、抽样人员的责任
抽样人员应对样品的真实性、客观性、代表性、有效性负责,对抽样单的真实性负责,对抽样的全程可追溯负责。
附件7-1
仙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
受检 单位 信息 |
名 称 |
||||||||||
|
地 址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
生产记录建立及 上传并行系统情况 |
□完整 □不完整 □无 |
赋码情况 |
□完整 □不完整 □无 |
||||||||
|
样品 信息 |
样品名称 |
编 号 |
抽样 数量 |
抽样基数 |
价 格 (元) |
农产品认证情况 |
是否处于采收、销售状态 |
销售情况 (数量去向) |
|||
|
□无公害 □绿色 □有机 □地标 □无 |
□是 □否 |
||||||||||
|
□无公害 □绿色 □有机 □地标 □无 |
□是 □否 |
||||||||||
|
□无公害 □绿色 □有机 □地标 □无 |
□是 □否 |
||||||||||
|
□无公害 □绿色 □有机 □地标 □无 |
□是 □否 |
||||||||||
|
□无公害 □绿色 □有机 □地标 □无 |
□是 □否 |
||||||||||
|
任务 依据 |
20 年第 次 级监督抽查任务 |
||||||||||
|
抽样 环节 |
□生产基地 □屠宰厂(场) □种植、养殖大户 □散户 □茶叶初制加工场所 □生鲜乳收购站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
||||||||||
|
受检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 受检单位签名(盖章): 年 年 月 日 |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码: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说明:1、本《抽样单》一式四份,第一联(白色)随样品, 第二联(红色)留抽检单位, 第三联(黄色)留受检单位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第四联(蓝色)留受检单位;2、空白《抽样单》可以复印;3、遇受检单位拒检由抽样人员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单》,并由抽样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在备注栏填写说明;4、需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附件7-2
仙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抽样单
|
受检单位 信息 |
名 称 |
|||||||
|
地 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散户不填) |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
样品 信息 |
样品名称 |
编 号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价 格 (元) |
是否处于采收、销售状态 |
销售情况 (数量去向) |
|
|
□是 □否 |
||||||||
|
□是 □否 |
||||||||
|
□是 □否 |
||||||||
|
□是 □否 |
||||||||
|
□是 □否 |
||||||||
|
任务依据 |
||||||||
|
抽样环节 |
□生产基地 □屠宰厂(场) □养殖大户 □散户 □茶叶初制加工场所 □生鲜乳收购站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
|||||||
|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抽样单》一式四份,第一联(白色)随样品, 第二联(红色)留抽检单位, 第三联(黄色)留受检单位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第四联(蓝色)留受检单位;2、空白《抽样单》可以复印; 3、需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附件7-3 仙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单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
包装 |
( )有 ( )无 |
标识 |
( )有 ( )无 |
||||||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抽样产品状态 |
( )处于采收、销售状态 ( )已过安全间隔期,暂未销售 |
|||||||
|
产品认证情况 |
( )无公害农产品 ( )绿色食品 ( )有机农产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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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
质保方式 |
( )自检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 )内部控制合格( )承诺合格 |
|||||||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价格 |
|||||||
|
抽样场所 |
( )生产基地/企业 ( )屠宰场 ( )其他 |
||||||||
|
生 产 者 情 况 |
生产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
受检单位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销售情况(销售 数量、销售去向) |
生产记录 |
( )完整规范( )不完整规范 ( )未建立 |
|||||||
|
最后一次用药情况: |
|||||||||
|
监测任务依据: |
|||||||||
|
受检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
||||||||
|
备注:1、监测类型:( )例行/风险监测 ( )监督抽检 2、 |
|||||||||
说明:1、本《抽样单》一式四份,第一联(白色)随样品,第二联(红色)留抽检单位, 第三联(黄色)留受检单位所在县农业农村局,第四联(蓝色)留受检单位;2、遇企业拒检或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处理意见并签名;若是监督抽查发生拒检的,还应制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3、需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 )”中打“√”。4、质保方式是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附件8
样品保存委托书
因抽检样品(具体信息见下表)应持续保存于-20℃以下,本 无保管条件,现委托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代为保管。特此委托。
委托样品信息表
|
样品编号 |
样品名称 |
委托单位: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9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蔬菜产品种类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
表1-1 蔬菜品种表
|
序 号 |
标准名称 |
别 名 |
抽样量 |
测定部位 |
|
1 |
大白菜 |
/ |
至少4-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棵,去除根 |
|
2 |
普通白菜 (小白菜、小油菜、青菜) |
花瓶菜、上海青、奶白菜、毛毛菜、五号白、快白、快白菜心、天津白等 |
||
|
3 |
蕹菜 |
空心菜 |
||
|
4 |
菜薹 |
菜心 |
||
|
5 |
叶用莴苣 |
生菜、春菜 |
||
|
6 |
菠菜 |
/ |
||
|
7 |
芹菜 |
西芹 |
至少12个个体,且不少于2kg。 |
|
|
8 |
花椰菜 |
花菜、菜花、 椰花菜等 |
至少4-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棵,去除叶 |
|
9 |
青花菜 |
绿花菜、西兰花、绿菜花等 |
||
|
10 |
豇豆 |
长豆、长豇豆 |
不少于2kg。 |
全荚 |
|
11 |
菜豆 |
四季豆 |
||
|
12 |
番茄 |
西红柿 |
至少6-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全果(去柄) |
|
13 |
茄子 |
/ |
||
|
14 |
辣椒 |
/ |
||
|
15 |
西葫芦 |
/ |
至少6-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全瓜(去柄) |
|
16 |
黄瓜 |
青瓜 |
||
|
17 |
苦瓜 |
/ |
||
|
序号 |
标准名称 |
别名 |
抽样量 |
测定部位 |
|
18 |
结球甘蓝 |
包菜、卷心菜、圆白菜等 |
至少4-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棵 |
|
19 |
萝卜 |
白萝卜 |
至少6-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棵,去除顶部叶及叶柄 |
|
20 |
胡萝卜 |
红萝卜、黄萝卜 |
||
|
21 |
马铃薯 |
土豆 |
至少6-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全薯 |
|
22 |
山药 |
淮山 |
||
|
23 |
韭菜 |
/ |
至少12-24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株 |
|
24 |
葱 |
/ |
||
|
25 |
洋葱 |
/ |
至少12-24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可食部分 |
|
26 |
大蒜 |
蒜头 |
||
|
27 |
姜 |
/ |
至少12-24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棵,去除顶部叶及叶柄 |
|
28 |
芫荽 |
/ |
不少于0.5kg。 |
整棵,去除根 |
|
29 |
油麦菜 |
/ |
至少4-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棵,去除根 |
|
30 |
莴苣 |
/ |
至少12个个体,且不少于2kg。 |
|
|
31 |
苋菜 |
红菜、红苋菜 |
至少4-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
|
32 |
茼蒿 |
皇帝菜 |
||
|
33 |
大叶茼蒿 |
鹅菜 |
||
|
34 |
芥蓝 |
芥兰(广东)、 芥蓝菜 |
||
|
35 |
叶芥菜 |
盖菜 |
||
|
36 |
落葵 |
木耳菜 |
||
|
37 |
黄秋葵 |
/ |
至少6-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全果(去柄) |
|
序号 |
标准名称 |
别名 |
抽样量 |
测定部位 |
|
38 |
甜椒 |
青椒、菜椒、 灯笼椒 |
||
|
39 |
丝瓜 |
/ |
4-6个个体。 |
全瓜(去柄) |
|
40 |
瓠瓜 |
瓠子、葫芦 |
||
|
41 |
芜菁 |
盘菜、圆菜头、圆根 |
6-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棵(去除顶部叶及叶柄) |
|
42 |
青蒜 |
蒜苗 |
至少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株 |
|
43 |
蒜薹 |
/ |
||
|
44 |
豆瓣菜 |
西洋菜 |
至少4-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
整棵 |
|
45 |
芦笋 |
/ |
至少12个个体,且不少于2kg。 |
|
|
46 |
茭白 |
/ |
至少12个个体,且不少于2kg。 |
整棵 (去除外皮) |
|
47 |
菜用大豆 |
毛豆 |
不少于2kg。 |
全豆(去荚) |
|
48 |
樱桃番茄 |
圣女果、小西红柿 |
不少于3kg。 |
全果(去柄) |
备注:1.为主抽取序号1-28的蔬菜品种(农业农村部2020年主抽品种);可调整抽取序号29-48的蔬菜品种。
2.抽样名称应按“标准名称”填写,若有别名可在“标准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如叶用莴苣(生菜)。
表1-2 食用菌品种表
|
序号 |
食用菌品种 |
测定部位 |
抽样量 |
|
1 |
香菇 |
整棵。 |
至少12个个体,不少于1kg。 |
|
2 |
平菇 |
||
|
3 |
双孢蘑菇 |
||
|
4 |
金针菇 |
||
|
5 |
秀珍菇 |
||
|
6 |
黑木耳(含毛木耳) |
||
|
7 |
茶树菇 |
||
|
8 |
草菇 |
备注:食用菌均抽鲜品,种类不仅限于上述品种,可根据当地情况做适当调整。
表1-3 水果品种表
|
序号 |
水果品种 |
抽样量 |
测定部位 |
|
1 |
柑橘 (橙、橘、柠檬、柚、柑、佛手柑、金橘等) |
6-12个个体, 且不少于3kg。 |
全果 |
|
2 |
香蕉 |
4-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
|
3 |
葡萄 |
不少于3kg。 |
|
|
4 |
西番莲 (别名百香果) |
4-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
|
5 |
番石榴 (别名芭乐) |
||
|
6 |
西瓜 |
4-6个个体。 |
全瓜 |
|
7 |
梨 |
至少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全果(去柄) |
|
8 |
草莓 |
不少于3kg。 |
|
|
9 |
枇杷 |
至少24个个体,不少于2kg。 |
全果(去柄和果核) 需对全果和果核分别称重,并将称样记录填写在抽样单备注栏中。 |
|
10 |
桃 |
||
|
11 |
李 |
||
|
12 |
柰 |
||
|
13 |
橄榄 |
不少于1kg。 |
|
|
14 |
青枣 |
||
|
15 |
杨梅 |
||
|
16 |
龙眼 |
不少于3kg。 |
果肉 需对(果肉+果核)和果核分别称重,并将称样记录填写在抽样单备注栏中。 |
|
17 |
荔枝 |
备注:水果可根据当地情况,按成熟上市期随时进行抽样。
表1-4 茶叶品种表
茶叶抽样量均为500-1000克。
附件10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编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要求,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 (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
被抽查单位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产品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抽样 单位 |
单位名称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农业农村部门,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附件12:
暂缓(禁止)上市通知书
|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
被检测产品 |
面积/数量 |
产地 |
|||||
|
检测方法 |
检测 结果 |
||||||
|
通知 内容 |
经检测,你生产的( )样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请暂缓(禁止)上市。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须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监督巡查,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上市流通等工作。 |
||||||
|
当事人签名: |
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经办人签名: |
||||||
附件13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付款单
年 月 日
|
样品名称 |
抽样数量(Kg) |
价格 (元/Kg) |
金额 (元) |
收款人签字(盖章) |
|
合计金额 (大写) |
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
经办人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付款单
年 月 日
|
样品名称 |
抽样数量(Kg) |
价格 (元/Kg) |
金额 (元) |
收款人签字(盖章) |
|
合计金额 (大写) |
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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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