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将《仙游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落实,确保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我局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急预案是指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九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第十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公布和备案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应急预案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的;
(二)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五)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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