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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朱明清、王立付、张鸿、陈文明等人投诉,称你公司拖欠12名工人工资共计465570元。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并于2020年3月11日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仙劳监令字(2020)262号),责令你公司须在3月18日前付清工人工资。你公司至今未按要求改正落实到位。2020年3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仙人社劳监字〔2020〕262号),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或申辩权力。你公司未在指定日期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
经我局查明,你公司拖欠仙游九社风电场项目工人张鸿工资10000元、陈文明工资53110元、王立付工资22500元、潘玉秀工资22500元、王林贵工资38000元、吴建仙工资7500元、吴顺芳工资90000元、陈冬飞工资23000元、陈强工资5600元、朱明清工资79760元、蔡龙荣工资83600元、李良辉工资30000元,合计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465570元且你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仙劳监令字(2020)262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20000元(贰万元)整。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仙游支行;(户名: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账号:3500163630705250604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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