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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22-09-0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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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5#楼7层06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93D65C,法定代表人:赖佑陈,联系方式:13960907588。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刘真才、杨刚、高峰、黄贵明等4人诉你单位承包的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装修项目拖欠工人工资计26300元。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立案处理。2022年7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仙人社监令字[2022]第1344号),责令你单位须在2022年7月22日前付清工人工资。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改正落实到位。2022年8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仙人社监理告字〔2022〕第13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你单位陈述或申辩权力,但你单位未在指定日期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

经查明,你单位将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装修项目口头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涂有祥个人,涂有祥又招用了刘真才、杨刚、高峰、黄贵明4人做工,造成涂有祥聘请的工人共计26300元工资被拖欠。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你单位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负责的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装修项目口头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涂有祥个人,你单位应承担起涂有祥所招用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故你单位应支付刘真才工资7200元、杨刚工资5700元、高峰工资7400元、黄贵明工资6000元,你单位至今未支付到位。

你单位拖欠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装修项目刘真才、杨刚、高峰、黄贵明工资共计263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装修项目工人刘真才工资7200元、杨刚工资5700元、高峰工资7400元、黄贵明工资6000元,共计人民币26300元(大写:贰万陆仟叁佰元)整。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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