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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刘真才、杨刚、高峰、黄贵明等4人诉你单位承包的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装修项目拖欠工人工资计26300元。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立案处理。2022年7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仙人社监令字[2022]第1344号),责令你单位须在2022年7月22日前付清工人工资。2022年9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仙人社监理字〔2022〕第1344号),责令你单位须在十日内付清工人工资,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改正落实到位。2022年9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仙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13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或申辩及听证权力,但你单位未在指定日期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及听证。
经查明,你单位将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装修项目口头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涂有祥个人,涂有祥又招用了刘真才、杨刚、高峰、黄贵明4人做工,造成涂有祥聘请的工人共计26300元工资被拖欠。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你单位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负责的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装修项目口头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涂有祥个人,你单位应承担起涂有祥所招用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故你单位应支付刘真才工资7200元、杨刚工资5700元、高峰工资7400元、黄贵明工资6000元,但你单位至今未支付到位。且你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仙人社监令字[2022]第134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仙人社监理字〔2022〕第1344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20000元(贰万元)整。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仙游支行;(户名: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账号:3500163630705250604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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