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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并开庭审理你单位与申请人陈可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仙劳人仲案[2024]78号),本委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作出裁决书,因你单位拒收本委发出的仙劳人仲案[2024]78号《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仙劳人仲案[2024]78号《裁决书》,依法裁决:一、被申请人仙游守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可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仙游守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陈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862.55元(大写:贰万陆仟捌佰陆拾贰元伍角伍分);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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