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公司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补提交,已提交过的无需再提交)。 7、《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 8、《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9、《税务登记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可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fj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