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不提交)。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可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fj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