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莆田市一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55家企业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社保。当事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仙游县税务局、仙游县人社局出具的函、仙游县邮政管理局寄递《住所核查函》反馈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在《仙游今报》刊登了吊销听证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附后)。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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