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莆田市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仙审改办〔20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随机、公开、规范的原则。按照各级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的部署,建立完善“两单、两库”,即本部门抽查清单、跨部门抽查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执法人员库。
第四条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查处、投诉举报处理、明确指向检查对象的食品药品飞行检查、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大数据分析应用和监管效能督查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由业务股室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包括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形成抽查工作建议方案。按照抽查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确定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列入待检查名单的企业实施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检查结果相关信息归集在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仙游之窗—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专栏上向社会公示。
各业务股室按照其提出抽查计划内容,制定具体抽查方案和检查规程,明确检查要求,指导解决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职责做好检查结果的交接工作。
第二章 健全两个名录库
第六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涵盖全部可能的被检查对象,准确记录市场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相关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也可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建立本级相应的市场主体子名录库。
第七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每年分别于6月、12月全面更新一次。
第八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涵盖全局持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管理人员,应准确记录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入选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的基本条件:具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第十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 全县企业的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省工商局随机抽取,全县企业的其他事项的检查对象和全县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对象由我局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抽查的比例以县(区)为单位,每年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行为抽查的总和按不低于占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通过省局开发的系统随机抽取,确定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无法在省局开发的系统抽取的,可用摇号、抽签等其他方式抽取。现场监督人员为法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可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媒体记者和公众代表等。
第四章 随机确定检查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按照抽查任务情况,将随机提取的检查执法人员按照监管需求随机分配成若干检查组,随机匹配至辖区内待检查的市场主体;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局领导派至抽取的待检查市场主体进行匹配。
可根据工作任务性质和实际情况,设定检查执法人员数量(不少于两人)和人员单位、专业、年龄等抽取条件,从检查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与待检查市场主体随机匹配。
第十五条 检查执法人员与待检查市场主体存在法律中规定的回避关系时,应依法予以回避。
第五章 部门联动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探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制度,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探索建设符合联合抽查要求的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库,统一规范联合抽查工作流程,健全联合抽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运转高效、衔接顺畅、调度有力的跨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业务股室在制定抽查计划时,应加强内部抽查执法联动,整合行业领域和整治任务内容关联近似的抽查计划,争取实现“一次抽查、综合体检”,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第十八条 在市场监管领域牵头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及跨区域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监管成本。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要按照“一体化”监管改革要求,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抽查,共享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成效。
第十九条 联合抽查涉及2个股室业务以上,主办股室要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派专人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等外联工作。
第六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书面检查的,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进销货台账、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网络监测的,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四条 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进销货台账、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监察指令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检查执法人员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纪委部门部署,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具体规程另行规定。
第七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八条 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报请局领导审批后,检查结果相关信息归集在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仙游之窗—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专栏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动监管、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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