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审查
仙游县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 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邮寄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期限内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2. 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答复通知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应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案件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若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通过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证据,或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决定一般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可依法最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作出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三、其他事项
1.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均可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径送仙游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收到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2.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如不服可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第三人可查阅行政复议案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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