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春财,男,汉族,1976年6月*日出生,仙游县鲤城街道人,身份证号:***,住址:***,为“仙游县鲤南正讼居民服务部”的经营者。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违法接收朱丽霞、林志龙、朱淑英共5个诉讼案件,你于2022年10月5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分别向朱丽霞违法收取朱丽霞、林志龙、朱淑英共5个诉讼案件的代理费用总金额合计26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6份、补充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1份、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制刻录光盘1份、网页截图复印件1份、微信对话记录复印件3份、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2份、判决书复印件2份、法庭笔录复印件2份、案件卷宗复印件5份、《说明》2份、录音光盘1份、营业执照照片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案件信息登记复印件、手写稿1份;空白《授权委托书》2份、空白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委托书》2份、空白《委托代理合同》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印件1份等。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及《仙游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9一般情形A档”的规定,责令你停止非法执业,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000元,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你之日起生效,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仙游西门兜支行缴纳罚没款或依据《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下方微信、支付宝、云闪付三种方式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司法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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