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经厅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紧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9〕64号),制定本标准。
一、队伍建设正规化
1、司法所由5名以上工作人员(含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和专职调解员)组成,法律大专文化程度的占一半以上。
2、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全部使用到位,专编专用。
3、配备副科级司法所长。
4、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按所在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数量,15人以下的,必须至少配备1名;15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15:1比例配备。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按所在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对象数量,30人以下的,必须至少配备1名;30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30:1比例配备。专职调解员配备,一类乡镇和街道不少于2名; 二、三类乡镇不少于1名。
5、司法所长每年由设区市司法局集中培训一次;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每年由县(市、区)司法局集中培训1次。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岗前培训。
6、司法所有3名以上(含3名)正式中共党员,建立党支部;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明确党员组织关系,并参加党的活动。
二、科技管理信息化
7、司法所工作人员按每人至少配备一台电脑,并按要求实行政务外网专机专用。
8、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业务工作软件运作。
9、司法所全面运用司法部和省厅的各项信息管理平台。各项业务工作全部纳入计算机软件管理。实时录入辖区内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数据和信息。
10、业务数据信息要真实、及时、准确、全面。
三、业务工作规范化
11、司法所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管理制度科学、完善。政治业务学习、工作例会、岗位目标责任、工作流程管理、联动协作配合制度,以及司法所业务档案台账、业务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得到全面建立健全。
12、实行所务公开。司法所的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职责、职务、联系方式、每日工作去向等,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13、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有组织、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经费。人民调解工作有安排、有指导、有培训、有排查、有调解,调解程序内容合法,调解协议书格式规范。
14、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工作衔接、制度建设、矫正执行、监管帮扶。
15、加强和规范安置帮教工作,理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帮教、管控各环节,健全完善人员衔接、委托管理、分类帮教、档案文书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6、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广泛运用以案释法、法制文艺等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基层普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7、指导法律援助站开展本辖区范围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硬件设施标准化
18、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80平方米以上,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20平方米以上。
19、按照《福建省司法所建设标准》规定,在大门上方悬挂司法行政微和“中国司法”标牌。司法所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司法局XX(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在会议室正面居中悬挂司法行政微,在人民调解室正面居中悬挂人民调解标识。
20、司法所办公及业务用房功能设置规范,办公区、社矫区、调解区相对独立,设置所长办公室、司法助理员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人民调解室、安置帮教工作室、社区矫正工作室、法律援助室、法制宣传室、法律服务室等,并在门上居中或门框上悬挂职能标识牌。
21、司法所内务制度公示规范,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司法所外观标识和内务制度公示的通知执行。
22、装备设施在实现“五个一”(即电脑、1台打印机、1部电话、1部数码相机、1辆摩托车)的初级标准基础上,配备小汽车、工具车等,进一步改善交通、通讯和办公设施。
23、司法所内外环境容貌整洁,绿化美化。
五、经费保障制度化
24、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实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落实到位,并按规定用于司法所。
25、普法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用于司法所开展相应工作。
26、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27、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及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以案定补”机制。
28、按照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衔接工作经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经费、社会工作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六、服务大局优质化
29、司法所服务所在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受到当地党委政府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30、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建立和完善村(居)社区调解组织,辖区内排查出来的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四无”村居(社区)达到70%以上。
31、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
32、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严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各项政策。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到位,管理措施有力,重点对象监控落实。实现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95%以上,安置率达90%以上,做到不脱管、不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3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镇(街道)设立法制辅导站、村居(社区)设立法制宣传栏或法制学校;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实现法制宣传教育面达到95%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面达到80%以上。
34、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履行依托在司法所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司法所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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