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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外”行为“八不准”
第一条 不准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往来;
第二条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对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施加影响;
第三条 不准与素有劣迹的人密切交往;
第四条 不准参与不健康休闲娱乐活动;
第五条 不准酗酒滋事;
第六条 不准在互联网上发布或传播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未经证实的消息;
第七条 不准插手重大敏感案件或亲友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八条 不准发生有损司法行政干警形象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比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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