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仙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仙游县出台《仙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具体为:
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各级政府和部门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使用各种专项建设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结)算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依照有关规定,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投标前预算审核,可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4、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参与审计,并对委托审核项目的审计质量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5、受托审核机构和受聘人员在审核工程预、结算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制度和审计工作纪律; 受托审核机构或受聘人员应对工程项目审计的质量负全责,实行项目负责制。如有出现审核质量问题,或因过失影响审核报告质量,以及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报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还具体规定了审计程序和报送资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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