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政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4、县属国有及国有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各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乡镇财政决算;
7、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
8、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中央、省、市驻仙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9、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0、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增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七、组织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查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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