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仙游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审计署6号令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委发[20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是指自审计项目立项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必须遵守的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按照“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审计项目归口管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统一纳入县审计局项目计划,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立项、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逐步增加任中审计项目比例,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四条 每年年底前,根据县委组织部提出的下一年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经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商定,由县审计局列入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县审计局按联席成员单位委托或协商后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限。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三年,任期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六条 县审计局根据县委组织部等成员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书面委托,适时组成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
第七条 审计组应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广泛听取意见,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以确定审计重点。审计组收集、熟悉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了解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的名称;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形式、起始和结束日期;要求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等内容。审计通知书送达时,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职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进点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并通过访谈、民意调查等方式,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第十条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如实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被审计人和单位财务主管分别作出书面承诺。
离任审计的被审计人应按《仙游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事项。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
2、履行经济责任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以及取得主要成绩和成效;
3、贯彻落实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过程及效益情况;
5、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6、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审计组关注的重要情况或事项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机构设置、职责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任期内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及其管理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务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
(六)任期内审计局、财政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文书;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通过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分清领导者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若查出涉及严重违纪问题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必要时,可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商定,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并应当告知所在单位和本人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 0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基础上进行精简、提炼后,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分别作出审计决定。对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并报经县委批准,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及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公共资金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主要关注公共资金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内容,其资金支出有无损失浪费、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公共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等。
(二)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性。主要关注重大经济项目是否切实可行,是否有利民生,有无资源的浪费,是否产生污染,投资的实际效果如何,产生怎样的经济效益,产生的税费收入与投入的比重。
(三)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对照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项目计划、质量控制标准、考核方案等基本指标,考核专项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评价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各项经济目标的实现、落实情况。重点关注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用电量等指标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宏观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关系民生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各种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产生的实际效果如何,分析有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对策建议,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进行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比较分析法。针对主要的经济指标,采用环比、零基的方法,对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期间各项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比较它们的增长率、变化情况,发现它们的变化趋势,也可以采用列表、曲线图等方法进行反映。
(二)量化分析法。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采用打分的办法,将各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量化打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价。
(三)测评法。采用发放测评表的方法,测评群众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项工作的满意度,检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项工程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各项民心工程的实际效果。
(四)综合分析法。绩效审计需要引用的评价标准很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许多专业和领域,必须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各项工作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仙游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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