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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

来源:仙游县审计局 时间:2021-08-0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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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现将仙游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仙游县审计局

二、执法人员

仙游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人员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6.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职权范围

详见《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仙游县审计局 关于公布仙游县审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http://www.xianyou.gov.cn/xsjj/zwgk/gsgg121/202001/t20200121_1442210.htm         

  五、执法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救济途径(救济渠道)

1.(救济途径选项一:提请裁决)如果对仙游县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仙游县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救济途径选项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如果对仙游县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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