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仙游县商务局权责清单 | |||||||
| 表一:行政许可(共1大项,以小项统计1项) |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除山区县(市、区)外) | 无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 附件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部分下放。“加油船审批”下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属地管理 |
| 表三:行政处罚(共27大项,以小项统计37项) | |||||||
| 1 | 对商业特许人拥有不足2个直营店,或经营时间不超过1年,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 |
| 2 |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仙游县商务局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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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商业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 |
| 4 | 对商业特许人违规要求被特许人提前支付费用或未及时报告上一年度合同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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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商业特许人未按规定提供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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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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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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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泄密、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不履行三包责任或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不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 |
| 9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销售禁止范围内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 |
| 10 |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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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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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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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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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处罚(含11个子项) | 1.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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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仙游县商务局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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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仙游县商务局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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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仙游县商务局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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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仙游县商务局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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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未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未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后逾期不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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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未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未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后逾期不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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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但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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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但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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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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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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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情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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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二)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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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发行服务和资金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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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建立业务处理系统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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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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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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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及报送经营档案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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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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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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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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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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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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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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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十:行政监督检查(共7大项,以小项统计7项) | |||||||
| 1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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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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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1.《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加油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商务市场〔2015〕63号) 一、下放内容。从2015年8月1日起加油船的规划确认、证书核发、变更转让、年度检查、歇业、撤销等全部下放给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办理。 ……六、加强监管。各承接单位要加强对加油船日常监管,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强化退出机制,严格按规定办理歇业、注销、撤销手续。对加油船的规划确认、证书核发的公文要抄送各设区市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承接单位的规划确认、审批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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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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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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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第三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第二款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商务外资〔2016〕119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备案管理,请你们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辖区内的备案管理工作。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及外资并购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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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年报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第938号)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2.《商务部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制度建设,在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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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十一:其他行政权力(共3大项,以小项统计4项) | |||||||
| 1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审核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 第十四条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5.《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落实扩大县(市)、区外经贸审批权若干配套事项的通知》(闽外经贸办〔2005〕7号) 三、凡现行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市、区)外经贸局审核直接上报我厅,同时抄送设区市外经贸局。各县(市、区)外商投资项目中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仍按现行程序报批。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及外资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由县(区)初审,省商务厅审批(或审核转报至商务部)。 |
| 2 | 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年度检查(含2个子项) |
1.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2.《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 第五十三条 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检查材料。批发、仓储经营单位的检查材料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受理初检后,报省经贸委检查。零售经营单位由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检后,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检查。年度检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闽政文〔2015〕239号) “附件1:取消、下放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表”中,第20项,省商务厅实施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部分下放,“加油船审批”下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4.《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加油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商务市场〔2015〕63号) 一、下放内容。从2015年8月1日起加油船的规划确认、证书核发、变更转让、年度检查、歇业、撤销等全部下放给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办理。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属地管理 |
|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的审核转报(加油船除外) | 其他行政权力 | 1.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2.《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 第五十三条 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检查材料。批发、仓储经营单位的检查材料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受理初检后,报省经贸委检查。零售经营单位由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检后,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检查。年度检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
仙游县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加油船除外)由县(区)初检,市级检查。 | |||
| 3 |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1.《对外贸易法》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2.《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关于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贸发〔2001〕594号) 第四条 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部门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取消合同审批,只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 “附件3: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中,第88项,市外经局完全下放至县(区、管委会)外经局的“加工贸易许可”,行政许可。 5.《莆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莆市外经〔2014〕130号) 二、加工贸易许可审批权。各加工贸易企业按注册地址到所在外经贸局办理审批加工贸易业务,行政许可。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中,第24项,省商务厅实施的“加工贸易许可”,部分下放,将省属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仅保留“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省级审批目录”内的项目审批,行政许可。 7.《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 六、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大试点。 8.《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作料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样式见附件)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03号) 附件1:“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0项)”中,第3项,对应省商务厅实施的“加工贸易许可”事项,取消。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7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现就后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9月1日前已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属地管理 |
| 表十二:公共服务(共2大项,以小项统计2项) | |||||||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无 | 公共服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而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属地管理 |
| 2 | 对直销企业在本市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 | 无 | 公共服务 | 1.《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2.《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 附件3: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中,表二、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05项),第8项,市经贸委实施的“对直销企业在本市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事项,公共服务,完全下放至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 |
仙游县商务局 | 1.属地管理 | |
| 表十四:其他权责事项(共23大项,以小项统计23项) | |||||||
| 1 | 拟订全县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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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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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承担信访工作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2.《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3.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受理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5.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结的; 6.对事实清楚,符合法规或政策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7.将检举、揭发材料等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的; 8.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9.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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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2.《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5.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6.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7.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8.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9.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10.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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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负责协调、监督、评估各项促进商务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牵头申报中央、省级各类商务扶持资金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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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促进流通行业标准推行、旧货流通、再生资源行业管理、行业科技进步工作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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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各地区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实施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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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根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支持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超对接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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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监测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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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组织协调解决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管理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1.《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 2.《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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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负责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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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负责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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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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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指导国际品牌体系建设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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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等重点展会工作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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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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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指导协调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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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指导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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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负责维护我县企业境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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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参与拟订我县对台湾、港澳地区经贸合作政策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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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推进我县与台湾、港澳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投资贸易合作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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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跟踪推进并协调重大招商项目落地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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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起草和组织实施商务人才规划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编〔2015〕11号) | 仙游县商务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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