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1121-2500-2021-00006
- 发文机关: 县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1-08-16
- 发文字号: 仙商务〔2021〕51号
- 标 题: 关于印发《仙游县商务局新冠肺炎常态化 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8-16
- 有 效 性: 有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以及我县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部署,全力保障我县商务系统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不断提高防控和应对能力。经研究,现将《仙游县商务局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仙游县商务局
2021年8月16日
仙游县商务局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
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商务系统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在商务系统的传播、蔓延,保障商超和所属农贸市场群众及商务系统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案编制背景
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商务行业运行秩序处于加快恢复的关键时期,仙游县商务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抓紧抓实商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第二条 工作目标
全面做好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好各级各部门有关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集中救治。加强对主城区各大商超、非星级酒店(隔离点除外)、规模以上餐饮场馆、农贸市场以及加油站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坚决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不必要的恐慌情绪,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阻断新型新冠肺炎在商务领域的发生和蔓延。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依据《新冠肺炎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商务部和福建省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务部门应对新型新冠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仙游县商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的常态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加强领导,果断处置。局领导小组在县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应对新冠肺炎的处置工作,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疫情,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预防为本,及时控制。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部门联动,群防群控。主动加强与各乡镇、园区、卫健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审批部门沟通联系,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四)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成立局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和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具体工作。
组 长:林爱新 局长
副组长:谢美富 副局长
林煊和 副局长
成 员:各股室负责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值守等安排工作,做好机关及干部职工的应急防控等工作;统筹协调督促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各股室(单位)做好有关应急防控等工作。负责涉及商务系统防控工作的信息发布;负责县商务局防控工作信息对外、对上宣传;负责有关舆情监控,负责防控工作的舆论引导;负责局干部职工防控知识宣传教育。负责收集汇总县商务局防控工作动态,定期反馈给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接、协调县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的防控工作任务;负责县商务局防控工作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局防控工作文件制定、下发和简报编辑、对上报告;负责疫情防控结束后所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协调需要局领导出席和参加的关于防控工作相关活动等。
市场流通股:负责通知并指导、监督辖区内大型商超、非星级酒店(隔离点除外)、加油站等业主,购置测体温工具和口罩、防护服等,安排员工在各入口处设置体温测量点、查验八闽健康码等,防止有发烧症状、未佩戴口罩和非绿码人员进入。
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农贸市场,购置测体温工具和口罩、防护服等,安排工作人员在市场各入口处设置体温测量点、查验八闽健康码等,防止有发烧症状、未佩戴口罩和非绿码人员进入。
其他各股室:协助做好大型商超、非星级酒店(隔离点除外)、规模以上餐饮场馆、农贸市场和加油站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第七条 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成立局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全局应对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正面宣传,注意舆论导向。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可防、可控的宣传力度,普及新冠肺炎防控基本知识,让行业服务对象了解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预防知识。密切关注疫情动态,正确引导舆论,严防炒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落实联防联控责任机制,加强管控。加强对城区大型商超和所属农贸市场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主城区各大型商超等入口显眼处规范设置体温测量点,对进入以上各大型商超和农贸市场人员必须验码、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严禁体温超过37.3℃人员进入以上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如发现体温超过37.3℃人员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与其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联系。
(四)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正确应对突发事件。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通行联络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迅速处置。局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指挥部疫情防控情况,积极指导大型商超和所属农贸市场采购储备防控物资(75%酒精、口罩、消毒液等),发现异常,及早报告,适时启动预案。
(五)加强预检工作,保障干部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密切关注职工工作生活动态,及时掌握职工近期有无赴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当发现有赴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时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建立干部职工出差登记表表,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可疑症状的就诊病例,及时上报,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保护健康人群。本单位所有人员有义务及时报告家属或密切接触者已经发生的疫情或可疑感染情况。
(六)落实防控应对措施,做好局办公室消毒工作。 采取空气消毒和公用物品消毒措施对办公环境、会议室等进行消毒。由局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有关人员,采用喷洒方式进行空气消毒和用消毒液消毒公用物品等措施对办公环境进行消毒。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八条 疫情监测
建立由商场、超市、非星级酒店(隔离点除外)、规模以上餐饮场馆、农贸市场、加油站等到各股室(单位)、到疫情报告人、到局领导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各股室(单位)及时做好监测,发现有发烧、新冠早期症状、疑似新冠肺炎病人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分管领导,并应及时进行排查,做好记录,并督促相关人员戴好口罩后到指定定点机构就诊。
第九条 应急措施
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疫情报告
发现新冠肺炎人或疑似新冠肺炎人时都应立即向局领导小组和卫生疾控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
(二)快速处置
1.对局机关疑似新冠肺炎的干部职工,马上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并报送相关医疗机构及卫生疾控部门协调安排专门车辆接诊。对服务检测点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发现情况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冠肺炎者,应按照规定及时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3.对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可疑物品要进行封存,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防止疾病扩散,等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检测和处理。
4.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由卫生疾控部门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消毒处理。与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应采取必要的检查和预防措施,并进行医学观察。
5.新冠肺炎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未经医务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前往探望。
6.暂时停止大规模的集体活动,加强对单位出入人员的登记管理。
7.在接到上级部门有关重大新冠肺炎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局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应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听从指挥。
8.发现新冠肺炎人后,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工作的同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让干部职工了解情况,稳定干部职工的情绪,安定人心,维护单位稳定,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念。
第十条 善后处置
(一)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股室(单位)各要做好患者及其家人的安抚工作;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调查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要形成详细的疫情报告,对新冠肺炎的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二)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临阵脱逃者,按规定进行问责。
(三)疫情报告需要向外发布,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要待上级部门核实情况后,以集体形式进行发布,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不得未经审核擅自发布。对私自发布不实信息者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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