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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国统字〔2016〕10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45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省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省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全省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三、普查行业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内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五、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
六、普查区划分及普查人员配备
(一)普查区按村(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村民小组建制健全的普查区,可以村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为方便组织普查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居住较分散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拆分;对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合并。没有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的住户居住交叉、分散时,参照地理标识划分普查小区。根据普查区规模不同,每个普查区配备1个以上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每组配备2名普查员。
(三)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样方数量,满足省级测量要求的需要300个以上抽中普查区(个别省可适当少一些),满足县级测量要求的平均每个县至少15个抽中普查区;另外每个普查区内抽中5个200米×200米大小的样方,样方框压盖的自然地块为调查样本。
七、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各设区市的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前。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采用纸质普查表辅助调查,智能数据采集终端(以下简称PDA)数据采集录入上报的方式进行,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前。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时点:实地调查按照播种季节进行,秋冬播调查时点为2016年4月30日,春播调查时点2016年5月15日,夏播调查时点2016年8月15日。实地调查结果在调查时点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各调查总队。遥感测量全部成果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
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普办)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八、普查工作流程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2016年做好普查各项准备工作;2017年1月至5月进行普查登记和数据上报;2017年1月至12月完成数据审核、检查、验收和评估;2017年10月至2018年底发布数据和开展资料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成立机构和落实普查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宣传动员,组织试点试填,制定实施方案、细则和办法,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普查区划分与绘图,业务培训,数据处理准备,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汇总,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数据发布与资料开发,总结和资料归档等。
(一)成立机构和落实普查人员(2015年8月—2016年8月)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成立农业普查机构,落实普查工作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普查责任追究制度。
(二)经费和物资保障(2016年1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经费的编制、申请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各项普查物资设备采购、分发和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宣传动员(2016年1月—2017年5月)
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和计划,配合普查各阶段重点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并开展系列报道,广泛宣传普查的意义、目的、方法和内容,使更多的人了解农业普查和关心农业普查,认识农业普查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普查。
(四)组织试点试填(2016年4月—11月)
省农普办制定农业普查综合试点方案,选择两个县(市、区)开展省级综合性试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实际开展各种形式试点试填。通过试点试填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锻炼队伍,培养业务骨干,理清思路,积极探索解决措施,完善普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五)制定实施方案、细则和办法(2016年5月—11月)
省农普办制定农业普查实施方案及工作细则,编制普查员手册,印发普查指导性文件。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农业普查实施方案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2016年8月—10月)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区工作量、工作难度、普查小区数、PDA配备等具体情况,选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两员”。原则上,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十名普查员。根据普查区规模不同,每个普查区配备1个以上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每组配备2名普查员。各地选定的“两员”名册上报省农普办存档备查。
(七)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6年9月—11月)
各级普查机构对包含有查普查对象的地域范围,包括行政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主体存在的城镇区域社区或居委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农(林、牧、渔)场,划分普查区。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区进一步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
普查地图绘制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完成。可借助国土、测绘等资料,以当地最新行政区划图为依据,手工绘制乡镇地图、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地图。乡镇地图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已经确认的边界组织绘制。普查区地图由村农业普查工作组根据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确认的边界组织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由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绘制。
(八)业务培训(2016年10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组织、各级负责、下培两级”的原则,开展农业普查业务培训。农业普查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普查实施方案、普查工作细则和流程、普查表填报说明、指标解释、数据审核、质量控制、填表规范、调查技巧、数据处理方案、数据审核上报、PDA应用操作和管理等内容。通过培训,使普查机构工作人员了解普查实施方案内容和具体组织实施方法,使“两员”掌握普查知识和PDA操作使用,掌握清查摸底、入户访问、PDA采集、数据审核和上报等普查全过程工作技能。
(九)数据处理准备(2016年10月—12月)
在普查入户登记前,各级普查机构完成数据处理环境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落实。普查员领取PDA进行注册,接收数据采集应用程序、普查制度等,并进行数据应用程序的安装和普查制度的加载。
(十)清查摸底(2016年11月—12月)
清查摸底工作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各普查区的农业普查工作组和“两员”现场实施。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区域内农业普查对象进行全面摸底、清查,编制普查区域的住户和单位名录,填写清查摸底表,并整理、汇总出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等的数量,补充和完善普查地图,完成《普查小区示意图》。
住户清查摸底自下而上,通过“有户就查”和“有地就查”相结合的方法,判定、筛选出本普查区的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登记对象;单位清查摸底自上而下,上下联动,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与“自下而上、增新补漏”相结合的方法,编制清查摸底单位名录,判定、筛选出农业经营单位。
(十一)普查登记(2017年1月—5月)
农业普查登记、复查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和村农业普查工作组的组织下,由“两员”以及乡级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人员进行。各地制订普查登记计划,根据清查摸底结果确定需要登记的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数量按类发放普查表。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指导下入户访问登记。普查采用纸质普查表辅助调查,PDA数据采集录入上报的方式进行。行政村和乡镇普查表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布置,由各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各村农业普查工作组指定的普查员进行填报,并由乡镇通过农业普查数据处理平台上报。普查登记中,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及村农业普查工作组组织“两员”采取自查、互查、议查的方式,及时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项目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复查和人工审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并做好记录。
(十二)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7年1月—8月)
各级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由基层普查机构负责联系普查对象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县级普查机构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普查区,每个被抽中的普查区抽选一定比例的普查表,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进行全面复查、验收,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十三)数据汇总(2017年5月—8月)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基层表对全省及分地区、分行业主要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十四)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7年6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原则和抽查工作方案,统一开展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抽查。
(十五)数据发布与资料开发(2017年8月—2018年12月)
各级普查机构以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开展普查专题分析研究,编辑出版普查年鉴,编印普查文件汇编等工作资料。
(十六)总结和资料归档(2017年10月—2018年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表彰,做好普查文件、资料、出版物的整理归档及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的划拨等工作。
九、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十、普查质量控制
(一)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省农普办的统一规定,制定农业普查质量控制办法,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农业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二)各级普查机构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级、各部门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农业普查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三)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做好“两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普查的各项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PDA。要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做好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普查机构要强化底线思维,制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普查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过程中丢失、泄漏、被窃,确保各关键环节工作安全、可靠、顺畅。
十一、普查组织实施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原则为“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市、县(区)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计划并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农业普查工作。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村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司法系统在省农普办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福建省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在国务院及省农普办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具体组织实施。全国分为两类不同要求的测量地区。福建为A类地区,具体测量要求详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省农业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建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方案设计、宣传动员、培训部署、现场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和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工作;调查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工作,通过社会宣传、新闻宣传等,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普查工作由驻闽部队、武警福建总队成立的农业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参见附录。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分工,要对每个下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普查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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