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条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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