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强化经营者公共卫生管理意识和法制观念,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保证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检查内容
重点对游泳场所、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卫生制度健全、环境卫生、消毒设施设备、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消毒产品及洗化用品采购、量化分级管理、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抽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水质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守法、道德意识,切实解决当前公共场所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整体卫生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监督检查。卫生计生监督所要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求,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卫健局报告。在监督检查游泳场所卫生时,要严格按照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切实搞好游泳场所卫生消毒、水质监测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生活美容场所时,重点查看生活美容场所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医学美容项目的行为。以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情况;消毒设施配备、使用情况;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和检测情况等。
(二)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整治措施。对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要督促其做到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个人卫生良好,卫生制度有效执行、卫生消毒设施正常运转。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达标。对无有效许可证但基本硬件条件达标的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指导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做到依法规范经营。
仙游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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