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办〔2017〕65号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仙游县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仙游县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仙游县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制度
为全面防范我县地质灾害,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相关规定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文件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3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一)城镇、乡村等民居区域的防灾责任人是乡镇(街道)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村(居)“两委”主干、村(居)民小组组长;监测人是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中的青壮年。
(二)公路沿线范围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监测人是公路养护人员。
(三)铁路沿线范围的防灾责任人是本区域铁路管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监测人是铁路养护人员。
(四)水库库区、沿江沿海堤防的防灾责任人是对应的县级水务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监测人是对应的水务部门巡堤人员。
(五)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安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矿山业主,监测人员是矿山安全员。
(六)各类学校、幼儿园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学校校长,监测人员是教师。
(七)旅游景区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景区管委会主任、主要投资人,监测人员是景区相关管理人员。
(八)施工工地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项目业主、项目经理,监测人是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人员。
(九)其他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责任人是该单位法人代表,监测人是该单位员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评定,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账,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二、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内容
(一)防灾责任人的工作内容:一是聘请专业技术力量对管辖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二是赴现场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进行查看;三是对发现的隐患,逐点制订应急预案;四是听取监测人对险情变化情况的判断报告;五是检查监测人的巡查记录。
(二)监测人巡查的工作内容:对险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三、巡查频率
(一)防灾责任人的巡查频率为汛前、汛中、汛后三个时段各至少一次以上,确保发现隐患时,第一时间制订应急预案,提出合理的后续处置措施。
(二)监测人的巡查频率为雨前、雨中、雨后三个时段各至少一次以上,确保能掌握险情变化动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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