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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仙游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讯 时间:2017-04-2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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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交﹝2017﹞52号

  仙游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仙游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机构: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对《仙游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预案的要求,认真执行。

 

  

  仙游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4月24日

 

  

  仙游县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

  

  仙游县交通运输局编制

  二○一七年四月修订

  

  仙游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修 订 本 )

  

  第一章 总 则 

  为有效处置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011年第9号部令)要求,结合我县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中,或道路、水路运输生产和内河交通安全中发生的突发性公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各类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大)。发生不同级别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采取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全面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行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处置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快速协调,科学调度,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交通运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应对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体系、指挥协调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抢险疏通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加强队伍培训和防灾抗灾知识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实行各级交通部门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对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

  四、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在县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所、运管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地方海事处等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密切配合,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各专业队伍相互协作,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五、依靠科学,创新手段。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充分利用和推广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六、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提高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县交通运输局设立“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县交通运输局行业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

  局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室主任、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局安全生产监管股股长兼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安监股、规建股和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落实市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和指示;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市交通运输局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行业各管理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

  县运管所(县地方海事处)、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分别成立相对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编制和完善专项的、管理领域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企业和有关单位处置Ⅳ级响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小组

  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小组是县交通运输局处置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县交通运输局领导、交通各行业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和局机关有关股(室)相关人员组成。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对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交通行业各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第五章 应急准备

  一、制定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应和县交通运输局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经营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预案要与行业管理机构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培训与演练等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和演练验证,适时修订。

  二、应急物资和队伍建设

  县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机构要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同时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能力和人员素质建设,加强专业应急队伍与非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及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县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建设情况及时报县交通运输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建设情况及时报所在地行业各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

  三、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情况,编列应急资金年度预算,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宣传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六章 监测、预警发布和报告 

  一、监测

  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机构报告。

  二、预警与发布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并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各自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各有关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备用措施,明确预警方式、方法、渠道、时间、工作要求、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向公众发出警报的方式和方法。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发布预警警报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自我保护措施,以及使用的疏通路线和避难场所等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点通知等方式进行。

  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特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警报的信息前,须经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发布前1小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县政府、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可采用明传电报、电视、广播电台等公共媒体,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紧急新闻通报会予以发布。

  三、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不论哪一级别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将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周边地区和相关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应急协调指挥小组(挂靠局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局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机构及交通运输企业,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的报送,要不受限制,随时报送。

  第七章 应急响应处置与参考措施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处置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省、市级设立在县区的交通机构,应当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一、一般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参考措施

  一般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县交通运输局及其有关机构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结合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交通运输应急领导机构领导参考:

  ——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110、120、122、119等);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或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对策;

  ——启动本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启动本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较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参考措施

  较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县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区应急能力,需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市交通运输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市交通运输局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结合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交通运输应急领导机构领导参考:

  ——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110、120、122、119等)。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或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对策;

  ——启动本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启动本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

  ——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明确指定现场各专业组负责人;

  ——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资金;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重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参考措施

  重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跨县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本市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市交通运输局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日常机构和省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根据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结合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交通运输应急领导机构领导参考:

  ——向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或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对策;

  ——启动本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启动本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

  ——县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

  ——县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和物资增援;

  ——按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示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并请求市局有关部门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明确指定现场各专业组负责人;

  ——收集信息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资金;

  ——向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请求扩大应急;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特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参考措施

  特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跨县市或向周边地市扩散的态势,超出市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交通应急能力,需要上级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省交通运输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或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结合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交通运输应急领导机构领导参考:

  ——向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或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对策;

  ——启动本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向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请求扩大应急;

  ——启动本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

  ——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

  ——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力量和物资增援;

  ——按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示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并请求市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明确指定现场各专业组负责人;

  ——收集信息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设立现场总指挥部,领导、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资金,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通过县交战办和县武装部等途径请求驻仙部队、武警给予支持和协助;

  ——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主要领导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到现场看望抢险救灾人员,慰问有关人员;

  ——发慰问电;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章 应急现场处置的参考措施

  县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现场应急协调机构,在当地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交通运输各专业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专业部门予以协助。

  在应急现场处置中,可以组成若干专业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现场救援保障组:组织现场抢救,维持现场秩序,疏导或者封锁公路、桥梁、隧道、航道,封闭通航水域等。

  伤亡人员处置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置工作,做好家属的思想稳定工作,并负责组织联系理赔等事宜。

  事故调查分析组:由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研究处置手段、技术措施和方法,向应急领导机构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决策参考依据。

  除以上分工外,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还可以组成综合组,负责对新闻发布和处理公共关系等事宜。

  第九章 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

  一、事发地应急处置单位要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做好紧急情况新闻报道工作。

  二、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通过事发地或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部门网站发布信息。

  三、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充分发挥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并将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简明扼要、真实可靠地发布给公众,一方面使公众在获取此信息后能够及时准确地应对突发事件,另一方面避免误导和炒作。必要时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统一由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表,并可组织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回答公众和记者的提问,澄清事实,消除疑虑,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信心。

  四、县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挥中心主管全县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发言人,统一对媒体、公众和合作机构发布新闻信息。

  五、一般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把关;较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须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发布重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特大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须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

  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新闻宣传部门的职责是:指导对媒体、公众和合作机构的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对局势的发展和各方信息需求决定预案的启动;根据预案中确定的合作机构协调,保证新闻发布中口径一致,避免越级传播;向本部门领导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更新信息;部门在整个应急系统中所起的作用,向主管领导和决策层建议如何发布信息;了解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政策、技巧和情况;复核和批准将要公布给媒体、公众和合作机构的信息。

  七、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络和公共关系处理工作,逐步建立部门之间、发言人和主要媒体联络方式的信息库,以便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及时、有效沟通。

  第十章 宣传 培训 演习

  一、宣传教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手册、读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直交通运输各单位应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二、培训: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应急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县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三、演练: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县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一章 应急事件中的信息通信保障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事件中的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建立市与县、各行业管理部门间的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结合,光纤通信与微波、卫星通信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构建统一的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当迅速建立卫星、有(无)线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通信指挥。

  加强应急通信队伍建设,保障应急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建立备份和应急通信措施。一旦应急事件发生,应当积极组织应急队伍建立应急通信体系,保障处置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指挥畅通。

  第十二章 恢复重建与处置评估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遭受突发事件影响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相应的交通运输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建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破坏及影响。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章 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编制。交通各单位、各企业应结合本县区、本行业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总体应急预案,并抄报县交通运输局。

  二、各有关部门要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确保常态工作向非常态工作的顺利转变,保证在非常态下能够临危不乱、行动迅速。每次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第十四章 责任和奖惩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公共事件重特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延误处置,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在处理紧急情况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定 义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内河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为应对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而建立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划方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交通运输局,是本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职能归口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机构:指运管所、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等单位。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设置的处理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办事机构。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常设机构。负责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制定、修改和管理,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演习、奖惩等。发生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新闻发言人:由新闻发布单位指定,代表新闻发布单位统一对媒体、公众和合作机构发布新闻信息人的。

  公共关系: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协调和应对媒体、公众和合作机构的关系。

  次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中,因处理不当或疏忽大意,造成同一事件再次发生。

  衍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中,因处理不当或疏忽大意,引起相关其他事件发生。

  慰问电:由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部门签发,对事件中受伤人员、死者家属或参加救援的人员表示感谢、慰问的书面信函。

  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事件的预警、预测、响应、处置全过程进行审视,分析在执行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对预案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应急保障:为满足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而准备的提供的物资、经费、人员、运输工具等保障。

  通信保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使用或启用的有线与无线、光纤与微波、卫星通信等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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