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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鲤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4-2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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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所属各单位:

根据仙游县民政局《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仙政办〔2017〕77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街道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修订后《鲤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4月《鲤城街道救灾工作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4月9日印发


鲤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预报

3.2 灾情信息管理

3.3 灾情会商核定

3.4 灾情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4.6 响应终止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2 冬春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6.7 宣传和培训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 预案演练

7.3 术语解释

7.4 预案管理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莆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仙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乡镇(街道)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街道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健全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机构:鲤城街道办事处作为组织协调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并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主任、分管领导

 员:武装部长

        党政办主任

        民政办主任

        水利站站长

        统计站站长

        农技站站长

        文化站站长

        中小学校长

        卫生院院长

        洪桥社区党委书记

        城内社区党委书记

        东门社区党委书记

        木兰社区党委书记

        十字社区党委书记

        南门社区党委书记

        龙泉社区党委书记

        玉井社区党委书记

        来洋社区党委书记

        万福社区党委书记

        北宝峰社区党委书记

        仙糖社区党委书记

 坝垅社区党委书记

        蜚山村党支部书记

        白塔村党支部书记

        金井村党支部书记

        富洋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民政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办:承担街道灾情临时成立的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综合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确保应急期内灾民的基本生活。

水利站:承担乡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街道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文化站:利用广播、电台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广播公共预警体系。

武装部:在乡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农技站:负责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卫生院: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中小学:负责转移受灾师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完成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赋予的救助任务。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灾害预警预报

3.1.1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

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 

3.1.2 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社区村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做好应急或采取应急措施。

3.1.3 街道办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3.2 灾情信息管理

3.2.1 按照国家民政部、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 灾情信息初报。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以内向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向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2.3 灾情信息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街道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8时前汇总灾害信息,街道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和民政办公室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重要灾情应及时报告。

3.2.4 灾情信息核报。街道成员单位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街道民政办报告,民政办向县民政局报告。

3.2.5 对于干旱灾害,街道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 灾情会商核定   

3.3.1街道办事处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3.3.2 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3.3.3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3.3.4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3.4 灾情信息发布

3.4.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4.2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准,灾情发布需经人民政府批准。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由民政部门核实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布。

3.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4.4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街道办和有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在我街道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8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6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党工委办事处决定的其他条件。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自然灾害应急小组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应急小组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应急小组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4.1.3  响应工作

1)应急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党工委办事处和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鲤城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率自然灾害应急小组组长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应急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县民政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街道民政办12小时内会商街道财政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街道党委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

5)应急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应急小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8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

5)党工委办事处决定的其他条件。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自然灾害应急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应急小组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应急小组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4.2.3  响应工作

1)应急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党工委办事处和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民政办分管领导或应急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应急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县民政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街道民政办18小时内会商街道财政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街道党委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

5)应急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应急小组办公室及应急小组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

5)党工委办事处决定的其他条件。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自然灾害应急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应急小组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应急小组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4.3.3  响应工作

1)应急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党委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应急小组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应急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应急小组办公室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党委政府和县民政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街道民政办24小时内会商街道财政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街道党委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

5)应急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应急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下;

5)党工委办事处决定的其他条件。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自然灾害应急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应急小组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应急小组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4.4.3  响应工作

1)应急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党委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应急小组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应急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街道民政办48小时内会商街道财政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党委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

5)应急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应急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5 启动条件调整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落后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4.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应急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街道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 灾后救助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5.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街道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建议。

5.1.2 街道财政所、民政办及时向县级相应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街道民政办指导灾区干部做好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5.1.3 街道财政所、民政办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街道办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街道民政办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5.2.2 街道民政办应在每年9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街道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台账,制定冬春救助方案,上报县民政局。

5.2.3 民政部门应根据向街道政府和县民政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所下拨国家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街道财政配套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  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5.2.5  民政办及时通报各地冬春补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街道办事处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6.1.2 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

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6.2 物资保障

建设完善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2.1 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储备救灾应急物资。

6.2.2 完善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民政办会同财政所制定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6.2.3 积极参与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健全街道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应急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6.2.4 街道民政办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县减灾委和县减灾委办公室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加强街道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6.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街道办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6.4.2 街道财政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添置救灾装备、办公设备等。

6.4.3 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加强避灾点建设管理,强化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乡、村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5.2 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6.6 社会动员保障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充分发挥基层的重要作用。

6.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街道应急小组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向本街道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6.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6.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6.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 宣传和培训

6.7.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6.7.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街道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街道民政、财政所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街道配合审计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7.2 预案演练

根据“5.12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应急小组办公室协同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7.3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大风、冰雹、暴雪、低温、冰冻、霜冻、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等。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应急小组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街道党委政府审批。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街道民政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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