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渔业防台工作预案的有效衔接,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我局对《仙游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仙游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仙游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仙农〔2017〕160号)同时废止。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莆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莆田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省防指关于进一步加强防御台风暴雨山洪等自然灾害时人员提前转移避险联动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我县实际和防台风工作特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1.3.2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渔民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处置台风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1.3.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应急、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系统上下和内部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仙游县范围内发生台风及其次生灾害时海洋与渔业系统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渔业灾后恢复生产。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县级的防灾抗灾行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防汛部门的部署,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有效开展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农业农村局成立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渔业防台风应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
2.2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局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成 员:局办公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产技术推广站等业务站室负责人为成员。
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人员组成。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县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⑴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在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渔业防台风工作,对本系统防台风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判断,并向县防指提出决策建议。
⑵根据县防指发布的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确定我县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方案,督促全县海洋与渔业系统按照相应的预案开展工作,督促和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
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局和县防指报告渔业防台风工作,向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传达、通报相关情况。
⑷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渔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2.3.2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⑵在台风发生期间,负责防台风期间的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统计、掌握和报告全县海洋与渔业系统应急工作和全县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负责通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渔民短信和LED预警发布平台等渠道发送渔业防御台风信息。
⑶负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抓好全县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风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工作组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防台抗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组织台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3.3县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县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开展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⑴局办公室:承担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防台风期间局办公室值班,负责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动态,及时收集和通报海洋灾害预警报,负责收集提供防台风风暴潮和海浪灾害会商材料并参加县防指的有关决策会商;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全县渔业受灾情况,并向县政府、市局报告;提出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协调落实。落实防台风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防台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收集、报告有关单位部署、落实防台风工作情况和受灾情况;牵头负责落实渔业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辖区内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组织开展防台风期间渔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和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应急处置与救助工作;协助做好避风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对台风灾害的风险评估,根据灾情情况迅速组织抢险救灾突击工作组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⑶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指导全县渔业系统开展各类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收集和分析全县水产养殖业受灾情况和台风灾后恢复生产的需求,提出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服务方案和措施;负责提出台风灾后水产养殖生产恢复及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的意见。牵头负责争取、落实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申报;负责指导各乡镇(管委会)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等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灾后水产苗种和鱼药组织调剂工作;负责通过短信平台发送渔业防台风技术服务信息。
⑷局机关其他股室:参与防台风应急值班、督查检查等工作;承办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响应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3.1 Ⅳ级响应
3.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Ⅳ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3.1.2应急响应行动
⑴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位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
⑵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局办公室根据市局领导小组的部署,安排落实局办公室值班,局领导实行轮流带班,加强与市海洋与渔业局、县气象部门、县防汛办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收发和报送信息。
⑶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向各乡镇(管委会)和相关单位通报台风消息和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信息。
⑷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渔业防台挂钩责任制,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统计海上作业渔船(排)与人员数量,并与渔船(排)上的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⑸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局机关各股站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
3.2 Ⅲ响应
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Ⅲ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3.2.2应急响应行动
⑴根据《莆田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要求,县局领导小组组长到县防指坐镇指挥。
⑵县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双人双岗,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乡镇渔业防台工作情况。
⑶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综合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会商、研究部署防御方案和措施。
⑷根据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的总体部署,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具体部署。
⑸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县局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迅速开展应对工作,及时落实同级防指指令以及辖区渔船进港避风、渔船渔排人员撤离上岸等提前转移避险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汇总工作:
①预测海上平均风力达到10级以上,有效浪高大于5.5米,受影响海域渔船和作业船只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进港避风,人员提前撤离上岸;
②预测海上平均风力达到8级以上,有效浪高大于2.5米,渔排老弱妇幼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撤离上岸;
③预测海上平均风力达到10级以上,有效浪高大于4.5米,渔排劳力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撤离上岸。
⑹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乡镇渔业防台抗灾工作情况,并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及时统计和汇总的各乡镇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情况向县局领导小组、县防指和市局等部门报告。
⑺县局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台风工作督查组,赶赴各乡镇(管委会),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台风防御工作,督促并协助抓好渔船回港避风、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及陆上养殖渔民转移等工作;
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工作。
3.3 Ⅱ级响应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
3.3.2应急响应行动
⑴根据《莆田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要求,县局领导小组组长到县防指坐镇指挥。
⑵县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双人双岗,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地渔业防台工作情况。
⑶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根据省、市、县部署精神,进一步会商、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有关单位抓好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的落实。
⑷县局领导小组发出通知,提出具体防御台风要求,督促指导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海上渔船返港就近进港避风、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转移撤离及渔排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
①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通知在海上作业的渔船全部返港,就近进港避风;
②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撤离;
③在10级风圈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44.1千瓦(60马力)以下的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
④在12级风力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110.3千瓦(150马力)以下的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上岸,110.3千瓦以上的渔船除留守3-4人值班外,船上其余人员全部撤离。
⑸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人员深入渔村、码头和养殖区等重点部位,按照统一部署及时通知沿海镇、村落实海上渔船、渔排人员的安全撤离工作,落实渔港、码头、沃口、网箱养殖区的陆上值守巡查工作责任制,把住每一道前沿防线,严防台风警报解除前渔船擅自出港、渔排人员返流和渔船违章载客载货,并及时按规定的报告时间将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情况以及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局防台风工作督查组要配合乡镇(管委会)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上报县局领导小组。
⑹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及时准确掌握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上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县防指和市局。对发现未及时进港渔船和未及时撤离的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情况要及时通报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指,请求县政府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⑺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乡镇(管委会)灾害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县局抢险救灾突击组组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调指挥县渔业执法机构(四中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讯畅通,在保证执法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确保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⑻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工作。
3.4 Ⅰ级响应
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Ⅰ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
3.4.2应急响应行动
⑴根据《莆田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要求,县局领导小组组长到县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
⑵县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双人双岗,并视情增加人员到岗到位加强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地渔业防台工作情况。
⑶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根据省、市、县部署精神,进一步会商、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⑷县局领导小组发出紧急通知,提出具体防御台风要求,督促指导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继续做好渔船锚固和人员的撤离等工作。在14级以上风力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渔船上人员撤离。
⑸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继续组织人员深入渔村、码头和养殖区重点部位,配合和督促乡镇政府进行拉网式检查,处理遗漏和未尽事宜,做到撤离区不留一人,并采取24小时值守巡查直至台风警报解除。县局防台风工作督查组要配合乡镇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上报县局领导小组。
⑹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继续通知有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及时准确掌握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上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县防指和市局。对发现未及时进港渔船和未及时撤离的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乡镇(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指,请求县政府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⑺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乡镇(管委会)灾害抢险队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县局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协调指挥县渔业执法机构(四中队)在保证执法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⑻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工作。
3.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按县防指的调整或终止通知为准。
4.灾后处置
⑴根据受灾情况,县局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县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防灾减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
⑵县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向灾区派遣灾后技术服务组,各组人员应于当天或次日赴灾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有关部门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并开展病害趋势测报、养殖区水质监测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认真总结防灾减灾救灾经验教训,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防指和市局。
⑶县局水技站应尽快汇总统计出各乡镇(管委会)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县局办公室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安排的建议方案。
⑷受台风影响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灾后评估报告(包括损失统计情况),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⑸根据灾区需要,及时协调县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⑹县渔业互保办要积极组织人员及时奔赴灾区,做好受灾会员的勘验定损和理赔工作。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与物资保障
县、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与物资,用于台风灾害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
5.2 观测与预报保障
县、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海洋预报台对台风动态的监视和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商,预测可能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并将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通报县防指和辖区有关部门及生产单位,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及时开展灾后调查,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5.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渔业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防台风应急工作中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加强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提高渔船防灾减灾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台风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
5.4 宣传与培训保障
县、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媒介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等自然灾害知识宣传,尤其是加强渔排养殖生产和渔船捕捞生产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局直属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本单位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3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台风,为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各类热带气旋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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