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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仙游县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仙游县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2-05-1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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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仙游县城市管理局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印发了《仙游县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清单》)。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莆政办网传〔2021〕13号)规定,现就该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了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县城市管理局制定了《清单》,其制定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目标任务

  在《清单》编制中,坚持依法编制,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合理公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坚持问题导向,对标营造优化营商环境标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坚持公开实用,注重公开性和实用性,编制的清单内容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群众看得懂。

  三、工作进展

  2022年4月初,在参照莆田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基础上,县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形成了《清单》初稿。4月13日-19日,在县城市管理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中征求意见;4月25日-29日,在县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群众意见1条,属于修改性意见,已予采纳。5月5日在接纳有关修改建议后,向局顾问律师咨询法律方面有关意见并完善该文件,形成送审稿,报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提交局集体讨论会中,与会领导提出对原起草的清单可以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意见,对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不容易把握的内容暂不列入清单,待条件成熟时,再动态调整。

  四、范围期限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发生变化,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清单》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五、主要内容

  《清单》主要包括可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可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可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可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其中可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2项(包含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2项,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10项,可从轻处罚事项清单4项,可减轻处罚事项清单3项,暂无可免于行政强制。上述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总计19项。

  六、关键词诠释

  “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即是本清单中所列明的,违法程度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形。

  “初次违法”即是本清单公布后,被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初次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

  “及时改正”即是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能够主动或在收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教育提醒单》之后按期改正,社会危害已消除。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受他人蒙蔽或者胁迫,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无过错;违法行为的实施是因他人的过错所导致的,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无过错;违法行为是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及国家、集体、他人或者本人利益等不可抗力所致的,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无过错。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仙游县城市管理局法制与许可服务股,联系电话:8931970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编制《清单》,不仅为城市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体现执法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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