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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园庄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仙游县园庄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2-10-0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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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国家层面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农村建设管理的顶层设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做好农村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园庄镇区域农村建房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园庄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三、工作进展 

  2022年9月启动文件起草修订工作,期间先后两次向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22年9月20日,经园庄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会后按程序审签、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于2022年9月20日试行,试行期一年,有效期至2023年9月20日止。 

  五、主要内容 

  通知由十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审批管理。明确了“宅基地标准”和“申请条件”等规范审批管理的要素。 

  宅基地标准部分明确了农村村民(指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申请条件部分明确了农村村民(指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的7个方面的条件,即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明确办理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农户申请”—“村级审核公示”—“受理、联审”—“核发批准书和许可证”的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流程。 

  农户申请部分明确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户持所需材料,提交村(居)委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查。 

  村级审核公示部分明确了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不含召开村(居)委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的时间)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依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在本村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受理、联审部分明确了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 

  核发批准书和许可证部分明确了联审通过后,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关键词诠释 

  “一户一宅”: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智伟 0594-6722121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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