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仙游县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仙政民〔2021〕1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县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进展
2021年7月我局组织人员启动文件起草工作,于2021年7月22日形成终稿,报局领导审签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范围:全县区域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
期限:本《指导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从分类管理和规范收费两个部分做出具体要求:
(一)分类管理。将养老机构分为民办、公建公营和其他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三类进行管理。明确了我县养老服务收费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管理机制,一是政府仅对保基本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提供的普通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二是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按委托(合作)协议确定。
(二)规范收费。一是明确收费需提供服务并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期内退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规定;二是明确收费调整间隔期,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得少于3年,伙食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得少于1年。
六、关键词诠释
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是个人的这样的一种运营模式。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联系电话:0594-8259712。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按照《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县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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