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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度尾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度尾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1-06-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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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文件。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堵疏结合的农村村民建房机制,规范建房审批流程,强化建房全流程监管。

  三、工作进展

  我镇成立以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镇宅基地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落实联审联批要求,并从优化审批服务、严格批后监管、加强日常巡查、严肃问责处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确保责任到人,监管全覆盖。2020年以来,度尾镇共审批宅基地建房789宗,其中翻建544宗,新建245宗。

  四、范围期限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五、主要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要求,成立以镇党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各司其职。

  二、坚持规划引领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上级有关文件,镇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村(社区)的村庄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为村民住宅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优化审批服务

  (一)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各村(社区)、镇直镇办有关单位要强化信息共享互通,严格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仙政文〔2020〕89号)要求,认真审查把关申请资格条件,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加大批后监督管理力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畅通群众申请渠道

  为进一步畅通村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登记通道,符合资格条件的村民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申请登记:

  1.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2.向镇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窗口(镇政府1号楼一层)申请登记。

  四、注重建设管理

  镇、村两级应加强批后监管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区域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充分利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等手段,对“两违”问题“零容忍”,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一)严格批后监管

  1.建立住宅建设公示制度。2.实行建设过程“四到场”管理。3.全面落实“八个有”要求。4.强化农房质量风貌管控。

  (二)加强日常巡查

  对发现的“两违”问题按照属地责任和职责要求及时组织制止、拆除到位。

  五、严肃问责处理

  各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建房受理审核审批和批后监管等工作责任。凡发生下列情形的,将严肃进行问责处理。

  六、关键词诠释

  “四到场”:一是建筑放样到场。建房用地批准后,在接到建房申请报告3个工作日内,由镇包村(居)领导组织工作队、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所、规划所)、村建站、所在村(居)等相关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四至界限;同时对建房户下发《放样告知书》(附件4),明确告知建房户主:必须按照用地、规划审批表复印件中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若出现超面积、超层数、超层高、移位建设等问题,镇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并注销建房用地手续,同时按“两违”处理。二是基槽验线到场。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居)主干、宅基地协管员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2个工作日内,由镇包村(居)领导组织工作队、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所、规划所)、村建站、所在村(居)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三是施工过程到场。建房户在建房施工过程中,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自然资源所要重点查验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移位建设、超层数、超层高”等问题。村(居)主干、宅基地协管员、包组干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地上建筑物挑阳台等投影面积超过放样红线的,要及时制止并报镇包村(居)领导和镇“两违”办,由镇包村(居)领导组织工作队、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所、规划所)、村建站、所在村(居)等相关人员到场进行处置,并记录在案。四是竣工验收到场。村民住宅建成后,由村(居)主干、宅基地协管员报告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3个工作日内,由镇包村(居)领导组织工作队、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所、规划所)、村建站、所在村(居)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并填写《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5)。验收合格后,才能核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正本)。

  “八个有”:一是有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以规划为指导,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二是有审批,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住宅。三是有 套 图,镇村建站要大力推广地方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村镇住宅通用图集或设计方案,引导村民按图施工。四是有放样,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包村(居)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按照规划许可红线进行现场放样。五是有跟踪,镇、村(居)包片(组)干部要实时跟踪建房情况包括《福建省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一张图》等建房质量安全方面内容,若有发现违规建设行为或质量安全方面问题,要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由包村(居)领导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六是有验收,村民房屋建设至规划许可层数封顶后,包村(居)领导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七是有发证,村民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机关派员实地核查建筑物与许可建设内容一致的予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八是有惩罚,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撤销宅基地及建设审批手续。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其焰:13******858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县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镇村建站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应对农村建筑工匠是否培训合格和施工队伍资质以及资质上墙情况进行监管。镇、村(社区)两级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批后监管和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含裸房),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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