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21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一)、(二)款自由裁量权的通知》(仙政建〔2021〕24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自住建部门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相关职能以来,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职能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便民利民和依法行政。同时为保障相关领域能够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必要进一步规范。
二、目标任务
为推进我局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加强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执法工作,结合行政执法实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一)、(二)款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工作进展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一)、(二)款自由裁量权的通知》(仙政建〔2021〕242号),后续将做好动态评估、调整,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认真遵照执行。
四、范围期限
《关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一)、(二)款自由裁量权的通知》(仙政建〔2021〕242号)在我县住建领域内实施,自2021年7月21日开始实施。
五、主要内容
针对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第五十八条(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五十八条(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均明确了违反条款、处罚依据,结合违法情形或危害后果类别中具体违法行为情形(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辅以其他措施。
六、关键词诠释
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县住建局黄琦焱 0594-7991506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为适应机构改革进程中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处罚工作划转至住建部门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充分参考和借鉴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和机制构建,规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一)、(二)款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加贴合执法实践,有助于达到执法效果和法律实施的效果,以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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