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财政局制定印发了《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1月5日施行,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仙游县县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起草了《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送审稿)。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县范围认真执行《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三、工作进展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等资料,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将收到的意见建议梳理后在规定制定中予以了吸纳和体现,形成了《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送审稿),送审稿于2024年1月4日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范围期限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行为。
六、主要内容
《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分为5章共35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确定了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前提和原则,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权限和要求,明确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章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明确规定了公开招租过程相关主要事项。明确规定了收入缴库相关事宜。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了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人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及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章附则。相关补充条款。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郑彩霞,联系电话:6733862。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本次规定变化情况
1.严格出租出借审批:县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及建筑物(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国有资产等)、土地,以及单位所属的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单宗资产(同一单位同一地点的资产属单宗资产)出租(借)评估年租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涉及重大资产出租(出借)或单宗资产(同一单位同一地点的资产属单宗资产)评估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原为:出租(借)年租金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批准)。
2.明确招租底价确定方式: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由县底价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3.新增租金递增要求:出租的期限一般为1-3 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出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经营项目,应明确租金递增方式。
4.明确出租交易公开方式: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属公开招租项目的,单宗资产评估年租金在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协助办理公开交易、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保障双方权益的租赁合同等手续;单宗资产评估年租金在 5万元以下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交易。
5.新增未成交(流拍)规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公开招租时,招租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结果。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再次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8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80%的,应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进行公开招租。
6.新增系统数据更新要求:录入出租出借资产信息、租金收入及上缴财政租金收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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