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财政局制定印发了《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1月5日施行,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仙游县县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起草了《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送审稿)。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县范围认真执行《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三、工作进展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等资料,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将收到的意见建议梳理后在规定制定中予以了吸纳和体现,形成了《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送审稿),送审稿于2024年1月4日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范围期限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行为。
六、主要内容
《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分为7章共51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和应当处理的情形,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确定了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和要求,明确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处置方式。明确规定了县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六种处置方式,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资产评估和交易。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过程中应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交易的情形相关主要事项。
第五章处置收入。明确规定了处置收入缴库相关事宜。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了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及监督检查机制。
第七章附则。相关补充条款。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郑彩霞,联系电话:6733862。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本次规定变化情况
1.报废处置审批权限:与原来的一致,保持不变。
2.增加“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外的其他资产”其他处置审批权限的规定: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再上报县政府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原仅有报废权限)
3.明确重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价值大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公共基础设施等重大处置事项,须上报县政府审批。
4.明确评估结果核准方式: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评估论证核准。
5.明确转让的交易公开方式:(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单项或批量资产市场价值在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须依法及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协助办理公开交易、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合同等手续。
(二)前述(一)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转让和其他方式的资产处置,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交易。
6.新增转让未成交(流拍)规定;对于未成交(流拍)的再次转让,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由申报单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申报审核同意后进行重新确认交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县政府同意后重新确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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