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莉丽 :
您于 2015 年申请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获得通过,选取 仙安17号楼610 并办理了入住手续。 2017 年 9 月经莆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表查询您家庭于 2017年9月17日查出名下有车辆,不符合准入条件 。依据《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文件》(莆保障房[2021]8号)《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仙政办[2017]146号)、《仙游县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第 二十八 条之规定,我局拟向您家庭作出《关于腾退 吴莉丽 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决定》,要求您家庭自接到该决定后1个月内腾退承租的 仙安17号楼610 廉租住房并支付占用廉租住房期间的租金 11160 元。对上述腾退廉租住房及缴纳租金,您(家庭)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请您(家庭)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仙游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告知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仙游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送达人: 魏镇仙 谢建芳
受送达人: 吴莉丽
送达时间: 2023年7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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