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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8-11-2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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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 

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扶办201843 

    

各市、县(区)扶贫办(协作办、区域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2018103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加强、规范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福建省脱贫攻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以内容全面、方式灵活、社会知晓、便于监督为目标,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促进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所有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中央、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做到及时公告公示,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三、公告公示对象 

  (一)资金范围本区域投入脱贫攻坚的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其他财政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基金,政策性收益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 

  (二)项目范围使用上述资金安排实施的扶贫项目。 

  四、公告公示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山海协作财政援助资金(经济较发达县援助扶贫开发重点县)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山海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187号)的要求,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十)其他需公告公示的内容,包括各类扶贫政策措施及补助标准等。 

  五、公告公示方式 

  (一)省级在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三)创新公开方式,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覆盖面和知晓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和扶贫资金主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公告公示实施细则,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努力提高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各市、县(区)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文件后,要将资金分配及项目安排结果及时公开。乡(镇)、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县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及批复的扶贫项目后,要在扶贫项目建设前和竣工验收后分别公示公告。市县和省直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公开网站网址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二)增强公开实效。各级各部门在公告公示过程中,不得拒绝公开,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公开虚假信息,不得缩短公开时间等。公告公示的内容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要存入扶贫项目档案,凡是未按要求进行公告公示的扶贫项目一律不得竣工验收。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三)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四)加强监督评价。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对发现问题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闽扶办〔201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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