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财政局(计财局)、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作用,支持企业稳定
岗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稳鞋企促升级补充十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20〕3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稳就业政策举措落实的通知》(莆政综[2020]39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稳岗返还工作(以下简称“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通知如下:
一、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对象
受疫情影响,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含国有企业)。
二、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条件
(一)符合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通知》(莆人社文〔2020〕112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返还企业。
(二)企业在2020年1-6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至申报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时,没有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不含企业6月份之后新增人员补报以前月份缴费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及安全政策。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因环保、安全生产原因被列入国家及省、市、县(区)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能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
(四)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净裁员率标准:
1.疫情期间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其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为5.5%),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中对“中小微企业认定方法”进行认定。
2.疫情期间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的参保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其裁员率为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参保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是指月平均参保人数未超过30人及以下的企业。
3.疫情期间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的其他类型企业及非疫情期间申请受影响稳岗返还的所有企业净裁员率为不高于省下达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019年为3%)。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裁员率=(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2020年1-6月份参加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100%。
(五)受影响企业在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20
及以上。
(六)对列入我市“白名单”鞋类企业,在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放宽至15
及以上。“白名单”鞋类企业是指本通知下发之前有关部门列入我市“白名单”企业中的所有鞋类企业。
(七)企业未享受2019年度受影响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三、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及实施时段
(一)返还资金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全市上年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076元的6个月金额(人均6456元)乘以2020年1-6月份参加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向下取整)返还。
(二)实施时段: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稳岗返还实施时段为2020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连续两个季度。
四、优化企业认定和审核程序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工信、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受影响企业认定、申报、审核、补贴发放程序等。具体程序如下:
(一)人社部门根据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数据,初步筛选出符合参保、净裁员率的名单,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筛选名单提供企业第一、第二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的比例(附件1)。
(二)人社部门将税务部门筛选出的企业名单推送给同级发改、工信、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审核,剔除不符合条件及违法失信企业。
(三)人社部门汇总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主动通知企业申报。
(四)企业收到通知后,根据企业自身意愿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020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企业,视为自愿放弃申请本年度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已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及返还资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企业申报材料
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应包括2019年12月、2020年1-6月份参加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企业实际缴费总额及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情况(一式一份)。没有工会组织的,可由企业书面承诺代替;
2.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2一式四份);
3.申领受影响稳岗返还企业承诺书(附件3);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 gov.cn/
index.html)上打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5.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数据管理系统上导出的企业2019年12月及2020年1-6月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缴费明细情况表。
六、资金拨付和使用
按失业保险参保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由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汇总(汇总表详见附件4),以书面形式向市人社部门报告,市人社部门书面通知市劳动就业中心。市劳动就业中心根据市人社部门的通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劳动就业中心转拨到各县(区、管委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及市级有关企业。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七、其他要求
(一)企业符合莆人社文〔2020〕11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稳岗返还”条件,已享受企业稳岗返还的,又符合本通知“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已经享受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予以扣减。
(二)人社、财政、工信、商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住建、工商联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通力协作,指导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按规程共同做好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受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出台新政策文件,按新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税务部门筛选困难企业名单》;
2.《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
3.《申领受影响稳岗返还企业承诺书》。
4.《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受享
返还失业保险金政策情况汇总表》;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0年 8 月24日
附件1
税务部门筛选困难企业名单
公章(税务部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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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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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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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当季总量 |
2020年 当季总量 |
同比下降(%) |
2019年 当季总量 |
2020年 当季总量 |
同比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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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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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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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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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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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白名单鞋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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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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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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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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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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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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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情况 |
项目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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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当季 总量(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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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当季 总量(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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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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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季度
裁员情况 |
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 职工人数( )人 |
净裁员率 |
□中小微企业,净裁员率5.5%及以内 □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 □其他类型企业,裁员率3%及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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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6月份参加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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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裁员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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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缴纳 失业保险费 |
元(单位+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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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情况 |
未严重失信( ) 严重失信( ) 【在括号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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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人均失业金6个月或 3个月标准(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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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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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初审意见 |
符合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规定,建议准予返还: 万元。 经 办 人: 审 核 人: 分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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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审核意见 |
科(股)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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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申领受影响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五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莆人社文〔2020〕197号)文件精神,并郑重承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及安全政策,企业没有被列入国家及省、市、县(区)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我单位把2020年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并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承担起“稳企业、保就业”的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享受
返还失业保险金政策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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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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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国民经济行业 |
企业法人代表 |
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或3个月标准(元) |
2020年1-6月份参加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向下取整) |
返还失业保险金(元)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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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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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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