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20〕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19】109号)、《莆田市民政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莆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因免除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费学生数和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补助学校,所需资金参照省、市、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分档分级承担。现下达2021年春季学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学生免学费资金44.88万元,款列“2059999其他教育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根据扶贫办、民政局、残联等三家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里中央下发的省外户籍贫困生名单,本学期在校在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低保、特困、孤儿、残疾学生数以每学期每生800元补助标准下达,省、市、县(区)资金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进行。
二、各普通高中应按照闽教财【2016】47号要求,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工作,及时免除相关学生学杂费。
三、各学校应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4】19号)精神做好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档案建档立卡工作,规范化归整和管理学生资助档案。
四、各学校要加强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相应扣减专项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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