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仙政文〔2010〕26号 成文日期:2010-0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莆政综[2009]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2010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倡导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优待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提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

  (三)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优待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和筹资任务。

  (二)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县政府对户籍在县内(以下简称“县内”)的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对90-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补贴,参照本市各区执行情况适时兑现,所需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每年老年节,对百岁以上老人,发给每人1200元慰问金(省政府500元、市政府500元、县政府200元)。

  (四)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莆政综〔2007〕165号),落实发展老年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五)县内城镇“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火葬殡仪服务费用全免,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按殡仪馆规定的基本火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50%。

  (六)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采取适度惠普和特殊照顾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七)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各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县级医院应为患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并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各医院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县内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逐步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9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检。

  (八)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分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九)农村“五保”老年人、农村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

  (十)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并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标志。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一)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年满6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对初装费实行减半优惠,并优先安装。

  (十二)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鲤城、鲤南境内免费乘坐公交车。公交车上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其他乘客应主动为他们让座。

  (十三)长途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对持有《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托运行李、上下车的优待服务,各地候车室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席位。

  (十四)积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区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五)建设住宅区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统筹安排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十六)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十七)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十八)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十九)电影院、公共体育设施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观看电影,按半价收费。

  (二十)县域内九鲤湖、菜溪岩景区、景点对持有《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购买门票予以免费。各景区、景点要逐步建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设立老年人休息室、专用座椅等。

  (二十一)县内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免费上学。

  (二十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时应减免有关费用。

  (二十三)对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二十四)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十五)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免费为县内年满60周岁老年人申请办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对优待、优惠、费用减免等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及时对各自现有的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督促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其诉求,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政策都能落到实处。县老龄办要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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