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有限的旅游资源,加快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建设生态旅游县,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福建省旅游条例》、《仙游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决定将大蜚山森林公园、顶南湖休闲度假景区、南方红豆杉植物园景区、生态油茶博览园景区、济川历史文化名村景区、九座寺景区、仙人谷景区、石谷解景区、木兰溪滨水休闲公园(十字社区木兰社区段)、宝泉工艺产业园、坝下古典工艺家具、南湖寨森林运动度假区、兰石大自然科普区、度尾艺雕商务旅游区、度尾文旦柚观光休闲园、放光岩景区、云顶岩风景区、龙纪寺风景区、连氏民居古村落旅游区等19处旅游景区(点)列为县级旅游景区(点),实行严格保护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大蜚山森林公园:东至榜头镇古院山界,西至仙象公路,南至环城路界,北至红霞溪、大蜚山、富洋尖界,规划控制面积14.35平方公里。
(二)顶南湖休闲度假景区:东至顶南山脊界,西至应尾后山脊界,南至宫田农场山脊界,北至上岭隔山脊直上界,规划控制面积1.758平方公里 。
(三)南方红豆杉植物园景区:东至公路及田界,西至山头山脊界,南至虎头山山脊界,北至烟窗寨山脊界,规划控制面积0.451平方公里。
(四)生态油茶博览园景区:东至旧学区后山田界,西至石狮旗崙仔界,南至溪、厝、田界,北至公路及山脊界,规划控制面积0.546平方公里。
(五)济川历史文化名村景区:东至游洋镇桥光村,西至石苍乡霞湖村,南至石苍乡田坑村,北至游洋镇五星村,规划控制面积25.6平方公里。
(六)九座寺景区:东至凤顶街道,西至龙岩里山,南至寨门外,北至十八股头山脚,规划控制面积1平方公里。
(七)仙人谷景区:东至山门、前龙、九仙溪一级电站,西至凤山乌柄,南至九云寨,北至黑上山、笔架山,规划控制面积100平方公里。
(八)石谷解景区:东至溪头村,西至德化山,南至呼鼻隔,北至龙面山,规划控制面积45平方公里。
(九)木兰溪滨水休闲公园(十字社区木兰社区段):东至仙游第一道德中学门口,西至垃圾中转站旁新里桥,南至木兰溪,北至河滨路,规划控制面积0.052平方公里。
(十)宝泉工艺产业园(鲤城街道):东至鲤城街道,榜头镇分界线,西至东二环路,南至仙榜路,北至仙岭路,规划控制面积1.628平方公里。
宝泉工艺产业园(榜头镇):东至宝林路,西至宝泉路,南至仙榜路,北至仙灵路,规划控制面积1平方公里。
(十一)坝下古典工艺家具:东至寨仔排洪渠界,西至濑榜路界,南至宗钦界,北至莲花穴旧厝界,规划控制面积0.04平方公里。
(十二)南湖寨森林运动度假区:东至书峰村山后白坑组,西至中后村民组接壤,南至大济镇虎啸垄,北玉中后寨路相邻,规划控制面积0.867平方公里。
(十三)兰石大自然科普区:东至赤石溪,西至炉前洋,南至社硎乡土垅溪,北至官珼农场,规划控制面积1.34平方公里。
(十四)度尾艺雕商务旅游区:东至下洲村界,西至剑山村界,南至潭边村界,北至湘溪村界,规划控制面积3平方公里。
(十五)度尾文旦柚观光休闲园(度尾镇):东至后埔村界,西至剑山村界,南至下洲村界,北至湘溪村界,规划控制面积15平方公里。
度尾文旦柚观光休闲园(大济镇):
⑴溪口村水南果场:东至水南厝界,西至水南山地界,南至里坑田界,北至度尾潭边田界,规划控制面积0.167平方公里。
⑵尾坂春荣果场:东至尾楼山界,西至春林要地界,南至尾坂水库界,北至山尖林地界,规划控制面积0.33 平方公里。
⑶乌石果场:东至峰山界,西至乌石田界,南至钟峰山界,北至上厝林地界,规划控制面积0.2平方公里。
⑷坑北山门坑果场:东至山门坑界,西至新厝小组田界,南至坑北水库界,北至坑北发电站界,规划控制面积0.08平方公里。
(十六)放光岩风景区:东至马背山山脊分水界,西至沙溪后岭山至新和水库至沙溪凤谷、云苓仔至长安马鞍山、石寨界,南至阳谷宝福山山界,北至长安金刚寺至长岭顶山至马背山界,规划控制面积1.64平方公里。
(十七)云顶岩风景区:东至云顶岩山脊分水至枫林山分水界,西至石尖至下寺山分水界,南至枫林山至龟壳至石尖界,北至下寺山至云顶岩山脊水界,规划控制面积0.93平方公里。
(十八)龙纪寺风景区:东至后山村院里自然村界,西至魁斗头(清云书院界),南至清明寺界,北至后山村村道界,规划控制面积0.138平方公里。
(十九)连氏民居古村落旅游区:东至顶厝界,西至过溪自然村界,南至过溪与顶厝村道界,北至村中心村道界,规划控制面积0.3平方公里。
二、以上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要根据《仙游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详细规划,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未经乡镇(街道)或县直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以上区域保持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上旅游景区(点)范围内侵占土地、砍伐林木、修建寺庙(道、观、堂)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承包、租赁、开发等理由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四、在以上旅游景区(点)保护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修建坟墓、狩猎、捕鱼和具有破坏性的放牧。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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