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仙政文〔2014〕122号 成文日期:2014-09-04)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仙游县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仙游县捐资兴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兴学,发展仙游县教育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兴学,系指为仙游县教育事业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对仙游县教育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 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国内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匾额,可将其善举在接受捐资学校校园内刻碑纪念。

  第六条 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铜质奖牌。

  境内外单位、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银质奖牌。 

  境内外单位、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牌。

  获奖章者均可将其善举在接受捐资学校校园内刻碑纪念。

  第七条 捐资兴建校舍、设立基金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校舍、楼、基金名称。

  第八条 受赠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九条  对教育事业的捐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捐资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第十条 全县捐资兴学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首次表彰奖励活动从2010年1月1日起累计捐款物。表彰奖励对象由受赠单位向县教育局申报,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促成捐资兴学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受赠单位或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授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将捐赠单位、个人所赠款物记载入册,颁发捐赠证书,并报上级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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