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意见》(莆政办〔2014〕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统计工作领导
乡镇(街道)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实行统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到统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确保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需按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明确的“三定方案”在经济服务中心挂统计站牌子,并设置统计岗位,任命统计站负责人,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2-3名。对鲤城、鲤南、榜头、枫亭、郊尾等5个乡镇(街道)实施专职统计员垂直派出与管理制度,由县统计局各委派专职综合统计员1名。根据《莆田市贯彻落实<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莆委办发〔2014〕12号)关于保留村级统计员岗位设置的要求,选配相对稳定的人员负责村级统计工作。
乡镇(街道)统计站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县统计局同意,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向县统计局备案。同时,县统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
三、规范业务,推进统计基础建设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按照《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和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业务流程,努力提高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数出有据。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的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应当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
四、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或强令、授意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和事,要依法严肃查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人员要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落实保障,强化基层统计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保障好统计工作经费,保障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正常运转。各乡镇(街道)要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按岗位、人员配置人手一台统计专用计算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统计专用计算机进行更新换代。县统计局要对统计信息化设备提供硬件维护和软件操作的技术保障,确保各统计联网直报终端与省、市、县统计网络互联互通。
村(居)一级的统计员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城乡住户、人口变动等抽样调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激发村(居)统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村(居)统计员的工作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其中1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50元以业绩考核奖励形式由乡镇统筹发放。
六、考核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县统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工作的指导,会同县监察局对《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及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且统计基础工作差、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促进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县统计局要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原则上实行每半年考核一次、年度总评的办法。对于统计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县统计工作经费的财政预算),激发基层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扩大统计工作覆盖面。
各园区(管委会)统计工作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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