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仙政文〔2015〕5号 成文日期:2015-01-04)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仙游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仙游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的通知》(闽政〔2013〕4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4〕11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事项如下: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县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处置国有重大资产;

  (五)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资源分配、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重大政策;

  (六)其它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提请县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涉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的,应充分协商讨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七条  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当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决策基本情况的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或者搁置的决定。

  县长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向县委报告的,及时将决策事项报县委研究。对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决策事项,按照程序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集体审议的,县政府有关领导要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按程序报县长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执行。对有不同意见或持有异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要求。执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执行方案,明确承办机构、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

  第十二条  建立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完成后,应当提出书面评价报告提交县政府;决策评估报告包括决策评价的相关信息、对决策作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县政府对决策评估报告审核后,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依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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