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0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5〕3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统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充分利用部门名录信息,建立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覆盖全行业的全县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卫计、教育、文化、金融、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全行业单位名录的管理维护,发改、经信、商务、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支持联网直报企业的申报入库工作,为企业及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各部门可根据全县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细化和扩充单位基本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保所提供的名录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新登记的单位要统一使用国民经济行业标准代码和村、居的标准地址名称和标准区划代码,每个季度向统计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记录。统计部门要利用经济普查结果、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全面更新或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二、完善统计调查管理制度
(一)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卫计、文化、教育、金融、交通、通信、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全行业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系统外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按季开展必要的调查。加强对客货运周转量、本外币存贷款、电信业务量、能源消费、旅游量等指标的统计与审核评估,真实反映本行业发展成果。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规范统计数据使用。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原则上应以本部门名义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以及联系方式,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三、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协作
(一)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统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在统计业务上自觉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认真执行政府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资料和基本单位名录,建立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主要经济部门统计职责分解表见附件)。
(二)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定期协调机制。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定期协调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例会。第三产业统计工作涉及部门多,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县第三产业联席会议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及时协调解决第三产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第三产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要建设和完善统计部门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四、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一)加强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利用信息化资源,梳理形成本行业的统计数据库,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的日常更新和安全保障工作。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区域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检查指导。各部门要切实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协调。要明确部门统计负责股室(或负责人),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五、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部门统计职责或对统计工作不重视造成数据失真的,按照《统计法》等规定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需绩效运用的问题,及时抄送县效能办。
附件:主要经济部门统计职责分解表
附件
主要经济部门统计职责分解表
| 序号 | 部门 | 统计职责 |
| 1 | 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 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注销单位名录信息。 |
| 2 | 发改局 |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协调、监测工作。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投资项目信息。 |
| 3 | 经信局 | 负责工业企业的动态监测,做好工业统计服务工作,重点加强工业总产值、增加值等相关指标的协调、监测。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节能降耗情况。 |
| 4 | 商务局 | 负责服务业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负责服务业企业的动态监测、指导,加强服务业相关指标的协调、监测。负责贸易企业的动态监测、指导,加强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等相关指标的协调、监测。负责电子商务企业的动态监测、指导,加强相关指标的协调、监测。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投资等情况。 |
| 5 | 住建局 | 负责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动态监测、指导,加强房地产投资额、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建筑业产值等相关指标的协调、监测。 |
| 6 | 交通局 | 负责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水上运输业的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的制定,负责组织统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报送,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水上运输情况。 |
| 7 | 人行仙游县支行 | 负责银行业统计,组织统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报送,跟踪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运行情况。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情况。 |
| 8 | 财政局 | 负责财政收支统计,监测一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及增速等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收支情况。 |
| 9 | 公安局 | 负责人口统计,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年度户籍人口变动情况、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 |
| 10 | 旅游局 | 负责旅游统计,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旅游统计情况。 |
| 11 | 林业局 | 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营林及木竹采运生产情况。 |
| 12 | 农业局 | 负责农、牧、渔业的动态监测、指导,加强相关指标的协调、监测。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主要水产品生产情况。 |
| 13 | 供电公司 | 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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